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鄂爾多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黨政大樓B座813室,郵編:0170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2561880958@qq.com。
聯系人:賀偉,電話:0477-8589935。
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0日
《鄂爾多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集中式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供水水源。
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下供水水源及農村牧區實行分散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與管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綜合防治、強化監管、保障安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并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作為河(湖)長制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重點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積極配合市、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牧、應急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供水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飲用水源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益宣傳,并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和破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的行為。生態環境、水利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舉報人的信息要保密。市、旗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確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和規劃,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地表水體或者地下水體確定為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的要求,統籌規劃飲用水水源及相關工程建設,確定本轄區內城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應當與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與管理相銜接。飲用水水源要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現有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治理措施。經治理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應當重新確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第九條 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市水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跨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用水地旗區人民政府協商供水地旗區人民政府后提出意見,經市水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協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所在旗區水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旗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蘇木鄉鎮、經濟開發區(園區)、嘎查(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水源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旗區水行政部門審核,報旗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布內容應當包含水源名稱、取水口位置、取水量、供水人口、服務范圍等。
第三章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第十條 本市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區,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保護區和保護范圍的劃定執行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市和跨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旗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旗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蘇木鄉鎮、經濟開發區(園區)、嘎查(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旗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水源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除因水源功能發生改變、水質不滿足飲用水水質要求、水量不滿足供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取消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取消。
第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供水單位,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界標、宣傳牌、交通警示牌等標志。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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