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動態監測機制。加強遙感衛星監測和土地巡查,建立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地理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和信息化動態管理。
(四)建立實施評估和公眾監督機制。各區政府應結合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定期對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相關評估結論納入城市體檢評估報告。
(五)健全督查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將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理實施情況作為落實《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強化各級政府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建設用地管控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發生以下影響城市規劃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在生態控制區和限制建設區范圍內,尤其是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進行違法建設的。
(二)造成山體、水體、林地、農田、綠地等生態要素破壞的。
(三)擅自調整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擅自批準建設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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