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共經過三次修改,1984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2008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7年再次進行了修正。修改決定共56條,其中31條是對原法條文作的修改,增加了18條,刪去了7條,水污染防治法由原來的92條增加到103條。
為進一步宣傳普及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環保對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持續解讀。
強化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
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將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關系民生、關乎民心的工作來抓,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飲用水水源地還存在安全隱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落實不夠到位。
修改第69條,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新增第70條,對單一水源供水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水源提出要求。
新增第71條,強化飲用水供水單位責任。
新增第72條,加強飲用水安全信息公開。
新增第79條,加強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加大水環境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現象,與環境保護法相銜接,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改第81條,加大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打擊力度,明確拒絕、阻撓的具體方式,將罰款幅度從“一萬元到十萬元”提高到“二萬元到二十萬元”。
修改第82條,加大對監測違法的處罰力度,罰款幅度由“一萬元到十萬元”提高到“二萬元到二十萬元”。
修改第83條,加大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等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修改第85條,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幅度。
增加第88條,對污泥進行違法處理的法律責任。
修改第90條,完善了船舶污染水體的法律責任。
增加第92條,增加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法律責任。
修改第94條、增加第95條,與新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增加了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給予拘留和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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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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