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干部日常管理仍由區委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結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制改革另行確定。
生態環境機構管理體制調整后,各區黨委和政府要注意統籌生態環境干部的交流使用。
(八)加強生態環境監察工作。構建新型生態環境監察體系,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生態環境監察職能。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經市委、市政府授權,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有關部門、區級及以下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安全監管、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處理等情況,形成監察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反饋并督促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報告。
健全日常監察和集中督察、專項督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區域、分領域實施日常生態環境監察。根據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集中督察和專項督察。
(九)厘清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負責全市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統一承擔全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負責監測網絡建設與運行、監測技術體系建設和技術指導,強化監測質量控制、監測數據綜合分析與預測預警等,并按要求做好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工作。
各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并按要求做好其他相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各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仍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管理。
(十)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整合生態環境、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園林綠化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組建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的要求,將市、區兩級機動車排放管理機構的執法職能及人員相應并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重點負責查處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及跨區域、跨流域環境違法案件,指導、稽查各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推進京津冀聯動執法等。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仍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強化屬地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重心進一步下移,將執法力量下沉到鄉鎮(街道),并納入鄉鎮(街道)實體化綜合執法平臺,增強基層執法能力。
四、加強生態環境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一)加強生態環境機構規范化建設。要在不突破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生態環境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生態環境部門履職需要。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優化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設置,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區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力量。健全規范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設置,優化力量配置,規范人員管理。規范和加強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充實市級生態環境監測力量,滿足鄉鎮(街道)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考核、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河長制”河道水質監測與評價、地下水環境監測等新增職責和建設華北區域環境監測質控中心的工作需要。強化生態環境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
鄉鎮(街道)要進一步細化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村(社區)要充分發揮網格員的生態環境保護巡查監督作用。市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由各區按實際需要確定執法力量。
(十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的文件要求,扎實推進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切實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實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統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著裝,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保障一線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用車。進一步強化市、區兩級輻射環境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十三)加強黨組織建設。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各區生態環境部門黨組接受區委領導,并向市生態環境局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所屬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區生態環境部門黨組領導。嚴格黨內政治生活制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各區紀委監委將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納入派駐機構監督范圍。
五、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十四)完善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跨區域、跨流域協作機制。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推進跨區域、跨流域的生態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動執法、共同應急。探索實施河流左右岸、上下游的統一規劃、統一環評、統一治理。
(十五)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健全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與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園林綠化、金融監管、城管執法以及電力、氣象等單位的聯合會商、聯動執法、應急響應和信息共享機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協同配合、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等方面規定,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
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生態環境質量信息。
(十六)完善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實現與各級各類單位生態環境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和成果共用,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綜合分析、科學研判能力,提高綜合決策水平。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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