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
由于長江生態環境歷史欠賬較多,問題突出,流域立法落后于國家立法,導致眾多的管理機構難以在流域綜合管理中發揮合力作用。隨著“一帶一路”戰略和長江經濟帶建設的實施,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利益沖突加劇,長江保護立法的形勢日趨緊迫,人民群眾期盼日益增強,“建議全國人大進一步加快長江保護法立法進程”。
“應明確這部法律的立法定位,使之成為長江大保護的根本之法 。”周洪宇表示,我國涉水法律一共有四部,分別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擬制定的長江保護法應明晰與四部涉水法律的不同側重點,這應是實現該法法律立法功能和目標的首要任務。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長江保護立法應摒棄就保護談保護或者將環境保護法的相關制度“搬家”的簡單思維,突破利益固化藩籬、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以整體性思維制定綜合性的《長江保護法》。
“為長江立法絕非簡單的賦予管理權問題,也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立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建立不同利益的協調平衡機制,通過法律調整盡可能的把各種有沖突的利益進行排序,形成協調穩定的社會秩序。”她解釋說,長江保護法要摒棄就保護談保護,就政府部門職責去談立法,而是應充分考慮長江流域保護所涉及的各種利益訴求、統籌保護與發展的關系,采用綜合立法模式。
長江保護法應以“維護健康長江,促進人水和諧”為基本宗旨,優化流域水資源配置格局,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提高區域水資源保障能力,促進長江經濟帶建設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推動長江流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院長王金南
盡管《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已有法律對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領域作出了一般性規定,但由于黃河流域自然資源稟賦與生態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復雜性,迫切需要從流域整體性、系統性以及發展與保護的協調性出發,出臺專門的法律,將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與黃河的特點和實際緊密結合并使之具體化。
只有將黃河流域長期以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措施由任務層面提升為法律意識,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黃河流域水資源嚴重短缺、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生態安全風險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產生的根源。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
依法遏制長江水污染加劇和生態退化的態勢,推進生態環境修復,確保長江飲用水質和生態安全,確保長江經濟帶可持續發展,迫在眉睫、刻不容緩。他指出,長江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水資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水資源保護壓力加大、水生態系統功能受損、水土保持任務繁重、岸線開發利用粗放以及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等。
長江保護立法原則應強調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修復,永續利用,并注意與“四法一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銜接。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生態環境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浙江省水質科學與技術重點實驗室常務副主任劉銳
我國尚未建立設施長效運維的保障體制機制。具體表現在農村污水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標準規范不完善;農村污水治理的頂層設計引導不充分,政策要求未能一步到位;尚未形成有效的運維和監督管理機制;農村污水治理的宣傳和教育培訓不到位。
國家在全國大范圍推行農村污水治理之前,組織各地加強試點研究,加強頂層設計與引導,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化體系。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游勸榮
在武漢設立長江生態法院,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促進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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