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農業灌溉水、農產品進行監測和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運設施,集中收集、清運、處理。(第四十條)
8.《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對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和限制開發建設的生態保護地區予以補償,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第四十一條)
9.《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采取植被修復、水源涵養和改善動植物棲息地等措施,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維護生態安全。(第四十二條)
這些規定是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從林業領域退耕還林還濕、資源領域建立預警機制、紅線領域保護敏感區域、區劃領域兼顧經濟社會、系統領域合理分區保護、海洋領域綜合治理措施、農業領域防治面源污染、補償領域促進協調發展、修復領域維護生態安全等9大領域予以規范,緊跟生態環境部門機構改革的要求。
十六、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明確公眾知情權、公眾受益權、社會監督權、社會參與權
1.《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有關信息。(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規劃和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反饋。(第六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和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法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絡等方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六十一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報批前向社會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向社會公示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第六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鼓勵、支持其他排污單位自愿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第六十三條)
2.《條例》規定:第六十四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并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3.《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普及,宣傳先進典型,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十五條)
4.《條例》規定:鼓勵環境保護志愿者和環境保護社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推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鼓勵、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第六十六條)
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公眾參與環保的途徑,通過信息公開擴大了公眾知情權,鼓勵措施保障了公眾受益權,媒體曝光推動了社會監督權,志愿服務發展了社會參與權。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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