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支持其他排污單位自愿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第六十三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并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六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普及,宣傳先進典型,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十五條)
鼓勵環境保護志愿者和環境保護社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推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鼓勵、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第六十六條)
(十二)嚴管重罰。《條例》第六十七至七十八條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既有對排污單位的,也有對執法機關的,還有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這是山東省地方環境保護法規立法史上規定法律責任最嚴厲的一次,體現了執法的剛性,讓違法者承擔巨大的代價。
這些規定是對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具體化,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從多元共治、規劃先行、標準約束、結構優化、依證管理、限批約談、查封扣押、聯防聯控、信用評價、退城入園、信息公開、嚴管重罰等12個重要途徑加以規范,全面提升了部門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
十四、注重規劃標準引領,強調從3大路徑著手
1.《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等相銜接。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需要修改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修改或者調整的內容不得降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有關區域、空間發展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資源承載能力,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前款所列規劃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第十二條)
2.《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可以擴大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對前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并征求公眾意見后適時進行修訂。(第十三條)
3.《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開發、資源開發、城鄉發展、產業發展等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保證改革發展決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相銜接、相適應。(第三十一條)
這些規定強調了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引領地位,從規劃的全面制定、標準的步步加嚴,以及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三個路徑入手,全面提高環境保護能力。
十五、增設生態保護規范,從林業、海洋、農業等9個領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1.《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財政補貼、獎勵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退耕還林、河湖與濕地保護修復,積極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提高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三十二條)
2.《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者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和差異化的限制性措施,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實施生態環境治理修復。(第三十三條)
3.《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現狀調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水、土壤、森林、礦藏、地熱、濕地、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查明存在的突出問題、環境風險和主要污染源,作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依據。(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明確禁止、限制開發的區域和活動,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第三十五條)
4.《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區域功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三十六條)
5.《條例》規定: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區域、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集中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應當通過劃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等予以嚴格保護。(第三十七條)
6.《條例》規定: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區域合理確定近海養殖密度,嚴格執行禁漁休漁制度,積極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魚礁、海洋牧場建設,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防治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第三十八條)
對存在非法圍海填海、采礦塌陷地、露天尾礦庫、工業廢渣堆場等突出環境問題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恢復原狀、復墾整理、建設人工濕地等綜合整治措施,督促有關治理責任主體限期完成生態修復。整治措施及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九條)
7.《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農業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環境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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