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用地用電等政策
完善畜禽規模養殖設施用地政策,適當提高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有機肥生產積造設施用地占比及規模上限。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運處理設施,以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為主要原料的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大型沼氣工程、有機肥廠、集中處理中心等,其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支持水產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尾水和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用地。落實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水產養殖綠色發展的農業用電政策。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機制。中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長江經濟帶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導和督導檢查。各省(市)對本行政區內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將本指導意見確定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明確各地區、各階段的治理重點,同時及時跟蹤掌握治理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市、縣要明確污染治理路徑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臺賬和時間表,落實治理責任,實行掛圖作戰。
(二)強化考核督查
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是長江經濟帶“三水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作為沿江省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由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報領導小組、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組織部。將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突出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范疇,對治理工作推進不力、污染問題嚴重的地區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移交問責,督促限期整改。對治理成效明顯的地區,通過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勵。
(三)提高監測監管能力
盡快建立完善農業農村面源污染的監測和評價體系,實現監測預報與預警的常態化、規范化。結合現有環境監測網絡和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試點工作,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源地、一定規模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和畜禽規模養殖場排污口的監測。加強政府監管隊伍建設,運用衛星遙感、大數據等技術,切實提高政府監管能力,及時發現農業農村環境問題。
(四)完善污染防治標準和法規體系
制定完善農業生產、農業面源污染監測和治理等標準及技術規范。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排放標準》,推動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研究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處理規范,指導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鼓勵地方特別是水環境敏感地區出臺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完善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公安等部門執法協作,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加強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科學普及和輿論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將農業農村環境保護納入村規民約,調動廣大農民發展清潔生產、愛護環境衛生、建設美麗家園的主動性、積極性。鼓勵公眾對污染農業農村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完善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約束機制,地方人民政府歸集并公開環保信用評價、污染源監測等信息。落實環保領域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要求,依法依規對規模化種養大戶、農業企業中的失信主體實施懲戒和限制等約束性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2018年10月26日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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