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不超過2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
二、評審內容
(一)基礎性審核。
各省份推薦城市須滿足以下條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并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明確部門分工。
2.已按照河(湖)長制要求落實黑臭水體的河(湖)長,建立明確的責任機制。
3.編制完成每條黑臭水體的綜合治理方案,明確“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活水保質、長‘制’久清”的措施。
4.城市水環境問題突出,黑臭水體治理壓力大,全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總長度不少于15公里,控源截污、內源治理、垃圾清理等水質改善直接相關的主體工程,以及與黑臭水體匯水流域內的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及處理設施建設、污水系統提質增效等黑臭水體治理的總投資不少于20億元。
5.承諾于相應日期前完成治理任務。
6.黑臭水體水質監測的點位明確,位置清晰。
(二)競爭性評審。
1.政府重視程度。
(1)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工作任務部署文件、政府常務會或專題會議內容等。
(2)黑臭水體的河(湖)長均由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有組織、調度的日常工作記錄。
2.方案科學性。
(1)治理方案采用系統治理思維編制,體現海綿城市理念,須明確控源截污工程(以城市污水管網建設為基礎,包括污水收集處理,入河排污口治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業企業污染控制、農業農村污染控制等)、內源治理工程(水體及岸線垃圾處理、底泥清淤疏浚及安全處置)、生態修復(生態岸線建設、海綿化改造)、活水保質工程(保障水體生態基流、再生水和雨水用于生態補水)。將河道內原位修復、投撒藥劑等方式作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別是采取調水沖污方式的,視為方案不合格。
(2)方案對問題和原因的分析定量化,對污染物產生量、工程措施削減量、與最終預期的效果有定量化數據分析。
(3)安排項目進度科學合理,具有明晰的時間節點、建設任務分解、進度計劃等。
3.投資運行保障能力。
(1)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核算清晰,資金來源明確,有效整合現有資金渠道。
(2)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已經完成“兩評一案”;系統實施,嚴格執行“績效考核、按效付費”,具有清晰的考核指標和要求,且可用性付費與績效掛鉤比例不低于30%。
(3)建立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排水管網及其維護養護機制和資金定額等相關標準;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標準,制定覆蓋污水收集處理全成本的污水處理費調整規劃,承諾2020年前調整到位。
(4)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撈)轉運體系,明確經費來源,并配備打撈人員,及時清理轉運垃圾,建立工作臺賬。
4.工作機制健全程度
(1)建立河長制的工作細則,有河長制的任命材料、工作會議紀要等,明確河長的責任清單、工作要求、考核及獎懲機制等。落實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有專職部門統籌協調好日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晰,有支持黑臭水體工程實施等相關制度和辦法等;建立定期例會、調度等工作機制并有工作痕跡。
(2)建立獎懲機制,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對部門及對各區人民政府的考核體系。
(3)嚴格實施排水許可、排污許可管理,工業園區按“水十條”規定,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其污水不得違規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污水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允許進入的,要核發排污許可,接入市政管網位置及排水方式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意見,實行信息共享并向社會公示。
(4)建立市政管網私搭亂接溯源執法機制。建立執法隊伍、制度和工作機制,對污水直排、未經批準擅自納管、工業企業偷排等行為有相關執法記錄。加強市政管網私搭亂接溯源執法,杜絕工業企業通過雨水管網偷排工業污水;規范沿街經營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污水亂排直排,建立結合市場整頓和經營許可、衛生許可管理督促整改的機制執法監督機制,對小、散、亂排污戶、工業企業的執法機制,并有執法記錄;環境保護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5)工程質量監管機制完善,排水管網有嚴格的工程質量控制措施,包括材質檢驗、施工過程監理、閉水(氣)試驗、隱蔽工程驗收、移交等制度,并有嚴格施行的工作記錄。
(6)建立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優化審批流程,對黑臭水體治理項目報建、審批提供綠色通道;將從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納入信用管理,建立黑紅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5.前期工作完備程度。
(1)項目的用地、可研、施工圖等前期手續完善,具備開工條件。
(2)項目的啟動資金落實。
6.形成管理機制。
(1)推行污水處理廠、市政污水管網與河湖水體聯動“廠-網-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示范城市承諾示范期內至少完成一個污水處理廠及其服務片區實施“廠-網-河(湖)”一體運維。
(2)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權屬普查和登記造冊,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開展城市建成區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工作。按照國家標準要求的排水管網、泵站等設施的維護養護制度實施養護,根據管網特點、規模、服務范圍等因素確定合理人員配置和資金保障,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
(3)明確水體及各類治污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的單位、經費來源、制度和責任人,明確績效考核指標。
(4)建立定期監測機制,將黑臭水體相關監測經費納入財政經費,委托具有認量認證資質第三方監測機構每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對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水質進行監測,至少監測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根據需要開展雨(中雨、大雨)后水體水質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排污口和雨污合流口開展水質監測。建立黑臭水體信息公開、公眾舉報及反饋機制,信息公開每半年至少一次。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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