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18〕1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精神,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增加城市優質生態產品供給,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會參與,全市域推廣”的海綿城市建設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綿城市是生態文明在城市中的具體體現,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基本原則,通過“滲、滯、蓄、凈、用、排”等海綿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達到將70%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的目標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綿城市建設。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要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切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職能和責任,確保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方位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海綿城市統籌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一管理和協調;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規劃編制并配合納入多規合一綜合平臺;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設計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土地供給及相關地勢、地形、地貌基礎數據提供等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做好建設工程中海綿城市相關設計、施工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所管養道路及其附屬海綿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市政雨污水管網、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確保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水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涉及河湖水系的項目建設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發改、財政、經信、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優惠產業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相關單位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全方位植入海綿城市理念和管理方式,開辟多項舉措,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把海綿城市建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的突出位置,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推行海綿城市建設成效評比和表彰獎勵制度,提高包含海綿城市建設的生態文明建設政績考核權重。
第七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策劃與立項
第八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積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及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借助“多規合一”平臺統籌功能,在項目策劃生成時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九條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方案設計階段,根據規劃的相關技術指標要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技術參數等。項目可研的聯評聯審、上報市政府研究決策環節應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全面融入海綿城市理念,明確自然生態空間格局,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濕地的走向,優先維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滯洪區,并借助“多規合一”與“一張藍圖”進行落實。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中,要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融入生態保護、水資源、綠地系統、功能分區、環境保護、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規劃中,統籌謀劃、系統考慮。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的理念、規劃要求和相關措施應貫穿于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全過程。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不同層級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總體層面應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重點流域或區域應編制海綿城市建設系統化方案,建設工程項目應編制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控制指標應通過不同層級的法定規劃逐級落實。
第十三條 已經出讓或劃撥但未建設的土地,通過規劃條件核定、設計變更、以獎代補等辦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尚未出讓的地塊,規劃部門應根據我市海綿城市規劃指標體系,將相關剛性指標納入地塊規劃建設指標一并考慮。
第十四條 全市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在方案設計階段進行海綿城市專項設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海綿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借助多規合一綜合平臺,在聯合技術指導環節,對項目設計是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評估,出具指導意見,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注明海綿城市設計方案以市海綿辦出具的意見為準。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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