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專家回避制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主動回避,接受具體工作中相關方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泄露在開展相關工作時獲取的任何信息;
(五)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關系方的饋贈、宴請,不得以PPP專家庫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及時向省財政廳PPP辦公室報送更新個人信息。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經江蘇省財政廳PPP辦公室核實,將從專家庫中清退,并在江蘇省PPP官網予以公示:
(一)違背職業道德,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
(二)違反保密要求,泄露參與相關工作所獲得的任何信息的;
(三)不能廉潔自律,以PPP專家庫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接受或索取有關業務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好處的;
(四)兩年任期內無故缺席專家庫有關活動三次以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關于回避的規定的;
(六)以入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省財政廳或PPP辦公室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七)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專家被清退出庫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庫專家應主動回避:
(一)相關工作涉及本人、近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系的項目;
(二)本人、近親屬與相關工作所涉及的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第十四條 省PPP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省財政廳PPP辦公室根據入庫專家的工作量、完成績效、委托方評價等情況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清退出庫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專家入庫期限一般為2年,專家入庫期限屆滿后自動展期,每次展期為2年。因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庫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相關信息由省財政廳PPP辦公室向社會公開。未經廳PPP辦公室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泄露PPP專家庫中非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 專家庫各使用單位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的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八條 專家在受托從事PPP相關工作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受到處理處罰的,省財政廳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由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PPP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庫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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