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第十五條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防汛指揮機構,指揮、協調城市防汛排澇工作,其辦公室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城市排水管網年度清淤除障計劃,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做好巡查、維護、清疏工作,確保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在實施項目建設時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已完成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混接。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時,涉及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同期配套建設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加強對雨水的收集利用、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檢查井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滿足結構強度、承載力和穩定性等要求,并具備防墜落功能,井蓋應當具備防盜竊功能。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城鎮排水設施未覆蓋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建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或者自建接駁城鎮排水設施的排水管網,并承擔建設費用。
未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雨水、污水管道接駁到城鎮排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并達到排放標準:
(一)醫療衛生、生物制造、科學實驗、肉類加工等所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二)含有強酸、強堿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屬或者放射性物質的污水;
(四)其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
第二十二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并由持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排水許可內容排水。
第二十三條 排水戶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水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接駁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施工場地、食品加工、餐飲、餐具洗滌、洗浴場所、農貿市場、洗車場、汽修廠、加油站等排水戶,應當按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沉砂、隔油、化糞等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因施工作業需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還需排水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對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進行排水水質、水量監測,建立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戶應當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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