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監測方案作為實施驗收監測與檢查的依據,有助于驗收監測與檢查工作開展得更加規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煉、印染、造紙、鋼鐵等重點行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推薦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建設單位也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編制驗收監測方案。
5.1.2驗收監測方案推薦內容
驗收監測方案內容可包括: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現場監測注意事項、其他環保設施檢查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等。
5.2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是在實施驗收監測與檢查后,對監測數據和檢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結論。結論應明確環境保護設施調試、運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達到設計指標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結果與總量指標符合情況,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情況,其他環保設施落實情況等。
5.2.1 報告編制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報告編制應規范、全面,必須如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落實情況。
5.2.2驗收監測報告內容
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可視情況自行決定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或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參考格式與內容見附錄2-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參考格式見附錄2-2。
6 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6.1 工況記錄要求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典型行業主體工程、環保工程及輔助工程在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記錄推薦方法見附錄3。
6.2 驗收執行標準
6.2.1污染物排放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標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地域范圍、時間,按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排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執行相應的現行標準。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等的設計指標進行參照評價。
6.2.2環境質量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期間的環境質量評價執行現行有效的環境質量標準。
6.2.3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
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也可參照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要求或設計指標進行評價。
6.3監測內容
6.3.1環保設施調試運行效果監測
6.3.1.1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
1) 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2) 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
3) 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和綜合利用率等;
4) 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5) 輻射防護設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備監測條件,無法進行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監測的,需在驗收監測報告(表)中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6.3.1.2污染物排放監測
1)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回用或
間接排放要求的廢水;
2)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3) 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固(液)體廢物,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
規范和標準執行;
4) 廠界環境噪聲;
5)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
排放總量;
6) 場所輻射水平。
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
6.3.3監測因子確定原則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污染物;
2)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屬于實際生產可能產生的
污染物;
3)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相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污染物;
4)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國家總量控制規定的污染物;
5) 其他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如調試過程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國家或地方生態
環境部門提出的、可能影響當地環境質量、需要關注的污染物等。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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