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印發《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陜西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辦法》、《陜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改善水環境質量,防治水體污染,規范流域內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黃河流域(陜西境內)排污單位生產、生活過程中直接向允許水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1年,本次為首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
1.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明確指出本標準不適用于黃河流域(陜西段)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定義進行修訂;
3.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
4.取消了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規定,
5.根據落實中、省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增加了苯并芘、總鎳控制項目;(2)
加嚴了水污染物控制排放限值。
6.取消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的規定。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61-224-2011)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陜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巍張振文孫長順胡龍剛王曉濤王浩高敏楊晨曦
本標準陜西省環境質量監督局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至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黃河流域(陜西段)排污單位直接向允許水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黃河流域(陜西段)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排污許可證核發。
實行間接排放的排污單位執行相應的國家排放標準。
黃河流域(陜西段)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由相關標準另行規定。本標準無特殊說明以及未涉及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執
行。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黃河流域(陜西段)
指陜西省境內黃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閉水域。
2.2城鎮污水處理廠
指城鎮管網覆蓋范圍內,市、縣、鎮(鄉)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并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處理規模≥1000m3/d的污水處理單位。
2.3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
在工業集聚區內通過納污管道收集污水為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單位。
2.4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為兩家及以上同行業類型排污單位(執行同一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或機構。
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1自2019年8月1日起,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中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表1中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3.1.3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4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按照3.2中規定要求執行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2其他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2.1自2019年8月1日起,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以外的現有排污單位執行表3中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2.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以外的新建排污單位執行表3中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4.1本標準涉及的所有排污單位均應在污水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4.2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方法采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中規定的測定方法。國家頒布新標準時,采用最新標準。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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