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環保廳印發《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方案》指出: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基本建成獨立高效權威的環境監測體系,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全文如下:
浙江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推進我省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新要求,立足“美麗浙江”建設需要,深化監測改革,完善監測體系,創新監測制度,落實監測責任,提升監測能力,強化監測執法,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切實在提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上更進一步、更快一步,為全面實現“兩個高水平”奮斗目標,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
(二)基本原則
——創新機制,健全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改革要求,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進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全流程有效控制。
——多措并舉,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開展信用評價,推進信息公開,強化輿論引導和公眾監督,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含機動車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下同)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強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組織、人才、資金和裝備保障,提高能力水平和效率,努力建設業務精湛、裝備精良、作風過硬的環境監測隊伍。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基本建成獨立高效權威的環境監測體系,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建立健全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
(四)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貫徹《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省環保廳加強對地方黨委、政府防范不當干預環境監測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未建立的,要責成當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要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并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對被生態環境部或省環保廳約談的設區市,省環保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對被省環保廳約談的縣(市、區),設區市環保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省環保廳和設區市黨委、政府。(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落實,不在列出。)
各級環保、質監、國土、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海洋漁業、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測質量管理制度,規范其監測行為,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應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分工負責)
(五)強化防范和懲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關情形認定標準、查處程序和處理規定,規范查處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不當干預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委、省委組織部參與)
(六)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落實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相關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當承擔不當干預記錄責任與義務,全面、如實記錄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的實施主體、具體方式等相關內容,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三、大力完善部門環境監測工作協作機制
(七)依法依規統一監測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布局和建設覆蓋我省陸地、海洋、島礁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同時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積極推動建立部門環境監測協作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范,完善健全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和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氣象局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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