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對于資本金要求的出發點在于要求項目公司的股東方有足夠的責任資產,誰最有認定這一事項的話語權?首先應該這一資產向之承擔責任的相對方,即為這一項目公司提供債權性融資的金融機構。否者如果公司的債股比太高,公司則過于羸弱,將來債權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政府方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光從對于資本金的要求上恐怕解決不了其憂慮,切實的理順PPP的合同體系,不要拿所謂的“草簽”來自我安慰,切實的把對社會資本方的權利義務規定在本該屬于你們雙方的法律合同里,對它進行合同約束更為靠譜。
其三,目前的稅收制度與PPP項目的特性多有捍格,在其真正得到修改之前,股東借款不失是一種避稅安排,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可以減少政府的付費。監管時應該客觀考慮股東借款本身的合理性,不要一桿子打死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在兩年前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中確認了股東借款劣后于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深石原則”,大家其實可以用成人的方式來解決成人之間的問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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