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強化水環境保護責任,改善水環境質量,市環保局起草了《揚州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現將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必然要求。當前國家、省、我市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水污染防治的相關政策法規,例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時,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等對開展區域補償工作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因此,在全市范圍開展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是大勢所趨。
二是延展市城區河道水質交接補償工作的客觀需要。2016年,我市出臺了《揚州市城區河道水質交接補償工作方案》(揚府辦發[2016]72號),從2016年7月起,對5個城區河道開展水質交接補償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共產生水質交接補償資金2455.61萬元,通過經濟杠桿方式,對促進各地區開展水污染防治起到了較為顯著的促進作用,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補償經驗。此時起草《方案》,既是對《揚州市城區河道水質交接補償工作方案》的有效延伸和拓展,也勢必將對全市范圍的水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三是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基本要求。2017年,根據《中共揚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將《方案》列為2017年度生態環保改革任務。同時,環保局也將《方案》作為一項重要的年度工作,納入《2017年揚州市環境保護局重點工作目標及考核辦法》。
二、起草目的
以進一步改善揚州市水環境質量為根本目的,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促進各地區水環境深度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倒逼機制,確保2020年水質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三、起草思路
充分吸收《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和《揚州市城區河道水質交接補償工作方案》的成功經驗,立足我市水環境質量、水環境管理現狀和要求,構建補償原則、水質監測制度、補償標準、資金管理制度等補償政策框架。
四、起草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2、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5]175號)
3、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揚府發[2016]96號)
4、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蘇環辦〔2016〕341號)
5、揚州市城區河道水質交接補償工作方案(揚府辦發[2016]72號)
五、基本內容
《方案》共8個方面,包括總體思路、斷面布設、考核標準、補償方式、監測方式、補償標準、資金核算、資金解繳、資金使用等內容,另附監測管理辦法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共設定區域補償斷面21個。
1、總體思路
落實各地區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以“誰超標、誰補償,誰達標、誰受益”為原則,在全市范圍開展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
2、斷面布設
《方案》共布設斷面21個,其中廣陵區2個、邗江區2.5個、開發區2個、蜀崗—瘦西湖風景名勝區1.5個、生態科技新城2個、江都區3個、高郵市3個、寶應縣3個、儀征市2個。
布設原則:
一是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既考慮入京杭運河、古運河、長江等重要水體和清水廊道控制斷面,比如同心河九龍花園、儀揚河泗源溝入江處、新通揚運河勝利橋等斷面;又結合城區重要水體、內河控制斷面,比如新城河攬月橋北、瘦西湖釣魚臺、寶應縣葉挺橋等斷面;同時兼顧入湖控制斷面,比如狀元溝入高郵湖、寶應湖心等斷面。
二是兼顧實際、易于實施。優先選擇河流較寬、水量較大、流向相對穩定的河流設立補償斷面。
三是責任明確、便于考核。優先選擇水質目標責任明確,流向相對穩定的國控、省控斷面或關聯斷面,比如通揚運河大寨橋國考斷面,寶應湖心省考斷面,以及槐泗河友誼路橋斷面與槐泗河口斷面關聯、西銀溝銀河大道斷面與凍青橋斷面關聯等。同時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考核斷面中,對生資碼頭、施橋船閘斷面因上游客水來源復雜、責任劃分相對困難,暫時未予納入。
3、考核指標
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3項,以揚州市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書或者2020年水質目標為準。
4、補償方式
采取“正向補償、反向獎勵”的方式,即當補償斷面的水質劣于水質目標時,由斷面所在地補償市財政;當補償斷面水質全年均達標時,由市財政對斷面所在地予以獎勵,資金來源為各地區繳納的區域補償資金。
5、監測方法
由市環保局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補償水質監測活動。監測頻次為每月監測4次,分別在當月每周一、周二兩天內完成。
6、補償標準
補償斷面考核因子濃度超過水質目標限值時,由斷面所在地補償市財政。濃度超標0.5倍以下(含0.5倍)的,單次補償基數為1.25萬元;濃度超標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單次補償基數為2.5萬元;濃度超標1倍以上的,單次補償基數為5萬元。補償標準施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補償標準分別調整為2.5萬元、5萬元、10萬元。
7、補償資金核算
補償資金按月核算,以市環保局組織監測及核定的水質、流向監測結果為依據,當補償斷面水質劣于水質目標時,以各超標考核因子濃度“超標倍數×補償基數”核算補償資金。
補償斷面單次監測某因子超標補償資金=該因子濃度超標倍數×單次補償基數;
補償斷面月超標補償資金=該斷面所有因子當月超標補償資金之和;
補償斷面年超標補償資金=該斷面月超標補償資金之和。
8、補償資金解繳
補償資金按年解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核繳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補償資金核算結果核定補償資金總金額,下達繳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在收到繳款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指定的繳款賬戶繳納補償資金。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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