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實施《條例》需要采取的措施
貫徹實施好《條例》,努力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好遼寧的綠水青山,留住藍天白云,是全省各行各業、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下一步,我們要著重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全民參與。大力宣傳普及《條例》,運用培訓、講座、知識競賽、印發宣傳品等多種形式,推進《條例》進企業、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增強全民環保意識。同時,加強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擴大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環境、建設美麗遼寧的良好氛圍。
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我們要把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與貫徹《條例》緊密結合起來,努力深化改革創新,加快健全完善《條例》中明確的各項制度,用制度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大力推進美麗遼寧建設。
三是依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強力推進污染治理“五大工程”。為落實國家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三個“十條”,遼寧省制定了實施方案,同時結合實際,提出了“鞏固氣”“突破水”“研究土”的工作思路。下一步,我們要以《條例》貫徹實施為新的契機,深入實施“藍天”“碧水”“青山”“凈土”“農村環保”五大工程,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努力改善全省環境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四是強化環境監管,努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力度,以解決大氣、水等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深入開展大氣、水污染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答記者問
1 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與原《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相比,主要區別是什么?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1993年9月2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對遼寧省環保工作起到了積極有力推動作用,雖然2004年、2006年、2010年、2016年進行了4次修正,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遼寧省經濟社會發展,環保工作的一些客觀條件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特別是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正式施行,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訂。新修訂的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主要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新環保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環境法制建設上的又一重要成果。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全面貫徹了環境保護上位法,涵蓋了環境保護方方面面,是全面修訂。
二是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修訂前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側重于污染防治,主要制度都是圍繞工業污染防治設計的,涉及生態保護的內容不多。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增加了一些生態保護內容。比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應當落實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安置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再比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特殊保護區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措施。嚴禁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控制人為因素破壞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在旅游資源開發時,應當同步建設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運設施。
三是堅持解決共性問題和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并重。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將環境保護條例定位為遼寧省環境領域起統領作用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主要解決環境保護領域的共性問題。比如,明確了環境保護的理念、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包括第三條規定的環境保護基本原則,“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環境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進行監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環保約談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獨實施,也可以邀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實施”;第十四條規定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等。對于環境保護領域的突出環境問題,我們也有針對性地做了規定,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比如,針對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第十七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2 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主要地方特色是什么?
剛才,德民副廳長已經提到,我們按照“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寫入”和“在補充和細化上位法上下功夫,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的思路,對原條例進行了大幅度修改。這是新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亮點,同時也是條例的一大地方特色。
一是與上位法進行有效銜接。為了不重復上位法,《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的制度措施,不需要細化補充的,沒有寫入《條例》。比如,《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環境標準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區域限批制度,等等,《條例》雖然都沒有做出規定,但仍然要執行上位法的相關規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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