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增強了《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可操作性,為改善全省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遼寧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2.環境監察制度
《條例》第8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進行監察。
通過開展省級環境保護監察,推進環保責任落實和環境問題整改,加快推進遼寧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
3.環保約談制度
《條例》第8條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獨實施,也可以邀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實施。
通過約談,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4.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職責
針對遼寧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環保職責不清,而且缺少環境監管力量這個實際,《條例》第7條從督促本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同時,《條例》還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職責。企事業單位是環境保護主體,應當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更好地推動企事業單位環保守法,《條例》第44條對此進行了規定,以促進企事業單位更好地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開展。
5.環境監測制度
《條例》用二條對《環境保護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第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禁止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6.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制度
《條例》第23條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生態調查和區域環境評估工作,劃定生態功能區,制定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重要海洋與漁業水域等可以劃定為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功能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與環境功能區劃相銜接;變更功能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程序報批。同時第24條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應當落實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安置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7.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和低碳發展
《條例》用六個條款對此作出了規定
《條例》第36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發展,提倡綠色生活,發展循環經濟,制定清潔生產、生態環境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市場化的節能減排機制,推行居民階梯式電價、水價制度。
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綠色發展和綠色生活行動指南,指導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生活中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推動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37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厲行節約,優先采購和使用節約資源、節約能源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電子化辦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推進綠色辦公的指導。
第38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調整冬季取暖能源結構,推進利用清潔能源,完善煤改電、煤改氣政策措施,推廣使用地熱能、空氣熱能、生物質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供熱比重。
第39條: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污染實行嚴格控制,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狀況等因素,確定本省或者部分區域內禁止建設和嚴格控制建設的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并根據環境質量變化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建設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應當科學合理選址,與居民住宅區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40條: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對環境影響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并聽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在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鼓勵低污染、低能耗產業的發展。
對列入淘汰類產業目錄的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或者予以關閉。對列入限制類產業目錄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升級改造。
第41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推動工業園區建設。
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等方式,加強對印染、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工業園區應當配套污水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轉運等防治污染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8.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條例》對《環境保護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稐l例》第46條規定: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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