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未暫停審批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項目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六)未及時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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