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飲用水水源等重要水體,構建風險預警體系,建立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環境演變態勢研判機制,制定風險控制對策。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可能發生水污染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做好應急準備。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治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設施和物品。
第七十一條 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設施、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設施以及有毒有害物質存放場所進行環境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水污染事件隱患的,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應對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第七十二條 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要求排污者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達標。
第七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處置等相關信息??赡芪<跋掠蔚貐^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五條 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取水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生產含磷洗滌劑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銷售含磷洗滌劑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單位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跟蹤、建立臺帳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畜禽養殖廢棄物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件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3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關閉;對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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