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成立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組織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和全面指導改革試點工作,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
各盟市、旗縣(市、區)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提供組織保障。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要加強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宣傳和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為改革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制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應急預案》,防范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推進。
第四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政策問題,根據職責分工,由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水利廳、發展改革委和內蒙古國稅局等部門負責答復和解釋;屬國家層面研究決定的,由相關部門請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等予以明確。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及本辦法規定,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相關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4〕127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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