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辦法全文如下:
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6〕72號)精神,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磋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或其代表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的基礎上,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治理能力、第三方監督可行性等情況,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促使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開、高效和風險最低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觀和地質遺跡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具體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磋商主體
第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主體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第三人、調解組織和受邀參與磋商人。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其所屬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當由先發現的部門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辦理部門。經協商或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辦理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進行磋商的,辦理部門應當就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并進行磋商,其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七條 賠償義務人是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或)個人。
第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第三人是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利害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或)個人。
第九條 調解組織是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共同委托的符合司法機關要求的第三方獨立調解機構。
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熟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社會組織可以作為調解組織。
第十條 受邀參與磋商人是調解組織從生態環境損害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環境污染防治專家、法律專家及依法成立的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公眾中選擇的參與磋商的單位和(或)個人。
第三章 磋商程序
第十一條 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磋商建議并得到義務人的同意;
(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三)符合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完成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或評估;采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的應當有專家出具的專家意見;
(四)生態修復方案初步編制完成(含替代修復);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磋商發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在磋商會議舉行前5個工作日內向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
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開展磋商的時間、地點;
(二)生態環境損害義務人名稱(姓名)、住所地(地址);
(三)生態損害磋商的案由,主要事實及證據;
(四)擬申請的調解組織;
(五)參加磋商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磋商申請。賠償義務人同意賠償權力人提出磋商建議的,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調解組織提出磋商申請。
第十四條 磋商準備。調解組織根據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的委托,確定磋商主持人、記錄員以及受邀參與磋商人。
第十五條 召開磋商會議。磋商會議按下列程序舉行:
(一)記錄員核對各方參會人員的身份和到會情況,宣布會議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會議主持人、參與磋商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邀參與磋商人的基本情況;
(二)會議主持人宣布磋商會議開始,介紹案由,告知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記錄員和磋商小組成員回避;
(三)賠償權利人代表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進行陳述、發表賠償意見并出示相關證據;
(四)相關行政機關(或單位)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情況進行說明;
(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對鑒定評估情況進行說明;
(六)賠償義務人進行陳述并發表意見;
(七)第三人進行陳述并發表意見;
(八)受邀參與磋商人發表意見;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