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以廣東省電鍍、四—28—川省造紙、河北省制革、山西省煉焦等為重點,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提升工業清潔生產水平
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區域性特征行業為重點,鼓勵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技術改造。
(三)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
加強工業污染源排放情況監管。2018年底前,各地完成所有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評估工作,全面排查工業污染源超標排放、偷排偷放等問題。根據區域污染排放特點與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實現將所有工業污染源納入在線監控范圍,及時發現超標排放行為。深化網格化監管制度,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全面落實“雙隨機”制度,加強日常環境執法工作。
加大超標排放整治力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明確落實整改的措施、責任和時限;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停業、關閉;對城市建成區內污染超標企業—29—實施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持續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依法嚴肅查處偷排偷放、數據造假、屢查屢犯的企業;對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企業及其法人和主要責任人名單、違法事實和處罰措施等信息,充分發揮負面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作用。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根據《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的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依規對違法排污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十三五”期間,每年分季度向社會公布“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分類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對企業超標現象普遍、超標企業集中地區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掛牌督辦、公開約談、區域限批等措施。
加強企業污染防治指導。完善行業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有序銜接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督促、指導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嚴格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提高企業的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水平。
二、城鎮生活污染防治
(一)推進城鎮化綠色發展
優化城鎮建設空間布局。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依據,合理確定城市規模、開發邊界、開發強度和保護性空間,科學劃定城市功能分區。優化城市綠地布局,實施生態廊道建設,實現城市內外綠地連接貫通。制定并實施生態修復工作方案,修復被破壞的山體、河流、濕地、植被、產卵場,積極推進采礦廢棄地修復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復城市自然生態。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充分利用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大力建設雨水花園、儲水池塘、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等雨水滯留設施,促進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全國各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要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將70%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到2020年,全國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達到目標要求。
(二)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
城鎮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網的設計、建設與投運應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同步,統籌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效益。著力加強長江流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黃河流域河南,珠江流域廣東,松花江流域黑龍江,淮河流域山東,海河流域河北,遼河流域遼寧等區域的污水管網建設。到2020年,新建污水收集管網不少于15萬公里。進一步強化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實施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的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采取增加截留倍數、調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應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完成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完成。
(三)繼續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各地根據城鎮化發展需求,適時增加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到2020年,全國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4500萬噸,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以長江流域重慶、湖北、江西、上海,珠江流域廣東,淮河流域江蘇、山東,海河流域天津,遼河流域遼寧,浙閩片河流福建等區域為重點,加快推進太湖、三峽水庫、丹江口水庫等重點湖庫以及近岸海域等敏感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對所有執行二級及以下標準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實施提標改造。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等有條件的區域通過人工濕地等設施,進一步提升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到2020年,完成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設施日處理能力總和不低于4250萬噸。
(四)強化污泥安全處理處置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以長江流域四川,黃河流域內蒙古、寧夏,淮河流域河南、山東,海河流域北京、天津、河北,浙閩片河流福建等為重點,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20年,全國新增污泥無害化日處理能力6萬噸,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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