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態監測網絡。建設衛星遙感監測監控中心,打造無人機航空遙感應用示范基地,構建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遙感立體監測網絡,實現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和敏感區等區域的大范圍、全天候監測。在生態保護紅線區、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等重點地區定期開展重點地區生態狀況遙感監測與評估。配合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強化對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重要濕地、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生態公益林、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的監管。
7.重點污染源監測網絡。建立完善市、縣、鎮(街)三級重點污染源名單,每年進行動態更新。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測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國家和省級重點監控排污單位要建設穩定運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性監測,并分級公開監測信息。拓展對機動車、船舶、飛機等移動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揚塵污染源,畜禽養殖、種植業等農業污染源的監測與統計。
(二)落實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全市聯網、集成共享、統一發布。
8.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氣象等部門獲取的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數據通過通報、會商機制,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
9.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依托省級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地理信息系統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有效集成環境保護、氣象、國土、住建、交通、水利、林業等部門獲取的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等監測數據,實現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有效控制,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的實時發布與共享,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數據支持。
10.準確及時發布環境質量信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渠道等,及時準確發布全市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及生態狀況監測信息,提高政府環境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加強自動監控、提示預報預警與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11.建立空氣、水、土壤、輻射環境預警體系,建立會商機制。
(1)空氣——實現環境質量預報預警。開展市區大氣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單編制的常態化工作。加強城市空氣質量預報預警系統建設,逐步形成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體系。
(2)水——結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質風險,建立宏觀與微觀融合、質量與通量并舉、人工與自動互補的全市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西江、北江、綏江、賀江等流域干支流水體和大中型水庫、水源地、水源涵養區等的水質監測與預警。
(3)土壤——提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水平,開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監測。加強典型區域土壤重金屬來源分析、土壤有效態監測、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監測,開展土壤污染物潛在生態風險研究。
(4)輻射——以環境輻射監測系統和應急監測系統為基礎,以重點流域和重要區域為重點,開展核輻射安全預警監測。開展針對全市放射性風險源及敏感目標的詳細調查,建立分級、分類、分段的突發核與輻射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體系。加強核與輻射環境風險源數據庫建設,實現動態更新。
12.嚴密監控企業污染排放。完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與異常報警機制,提高污染物超標排放、在線監測設備運行和重要核設施流出物異常等信息追蹤、捕獲與報警能力以及企業排污狀況智能化監控水平。全面完善產業園區監測網絡,提升產業園區特征因子監測能力和環境風險預警與處置水平。
13.提升生態環境風險監測評估與預警能力。定期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調查與評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實施分級分類管控,配套實施生態補償等相關制度,提升區域生態服務功能。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和全過程監管,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收運和處置體系。對重要生態功能區人類干擾、生態破壞等活動進行監測、評估與預警。開展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
(四)構建測管聯動、依法追究的生態環境監測機制。
14.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各相關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及其負責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加大對環境監測機構的證后監管力度。創新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訴舉報和市場推出機制,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肇慶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生態壞境和資源方面調查監測數據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15.建立環境監測、監察與監管的快速響應聯動機制。各級環保部門依法履行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監管職責,依托污染源監測開展監管執法,建立監測與監管執法聯動快速響應機制,根據污染物排放和自動報警信息,實施現場同步監測與執法。
16.為考核問責提供技術支撐。完善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指標體系,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地方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職責任務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為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及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提供科學依據。
三、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改革,構建科學有力的保障體系
17.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強各領域生態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制度,不斷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完善與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根據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加大對生態環境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的投入力度,重點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衛星遙感解譯和無人機(船)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核與輻射監測、監測預報預警、大數據分析等能力建設。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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