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縣可根據年度實施情況,對入庫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對入庫項目申請調整,實施條件已經發生改變的項目,可申請調出儲備庫,有建設必要的項目,可申請補充調入儲備庫,申請調出和調入的項目,經各市上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經審核后,按照要求進行調整。
各市、縣要根據本行政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組織設計和篩選工程項目,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準備工作。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要強化項目環境績效管理,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開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區市縣鄉四級河長制體系,建立河長信息公示制度,明確責任逐層傳遞治污壓力。建立河長制考核辦法,嚴格責任落實。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本規劃與水利發展規劃、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關系,確保規劃落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二、實施評估考核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要定期調度規劃實施進展,加大規劃實施督導力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水環境形勢分析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動態跟蹤規劃實施進展,及時研究調整工作部署,確保規劃順利實施。落實“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環境執法
嚴格環境執法,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全面落實“雙隨機”制度和“紅黃牌”制度,加大排污企業監管力度。強化自治區級巡查、地市級檢查,加強環境保護、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及程序。完善市、縣級環境監管機制,落實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管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四、完善政策法規
根據自治區實際和立法進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及時清理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排污許可、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五、健全市場機制
創新多元化投資機制,自治區財政加大對屬于自治區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向重點地區、優先控制單元傾斜。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公用設施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設施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黃河干流、支流等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機制辦法。
六、強化科技支撐
加強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流域與區域關系的綜合研究,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提供決策支持。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家水專項及生態安全評估等相關研究成果,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尤其是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改善、河湖污染生態修復、濕地保護與利用、農業非點源污染控制、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術推廣應用。
七、實施信息公開
定期公布各市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推進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定期公布環保“紅牌”、“黃牌”企業名單。定期公布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環保監督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充分發揮主流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推進環保知識的推廣普及。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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