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編制內容
排污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排污單位應對上述要求作出承諾,并將承諾書納入執行報告中。執行報告封面格式參見附錄C,編寫提綱參見附錄D。
5.3.1年度執行報告
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達標判定分析、環境保護稅(排污費)繳納情況、信息公開情況、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
對于排污單位信息有變化和未按證排污等情形,應分析與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差異,并說明原因。
5.3.1.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a)說明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所屬行業、許可證編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投產時間,以及現有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時間、有效期等信息。
b)說明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參見附錄E。
c)按照生產單元或主要工藝,分別說明產品、產量、生產設施等基本信息;分析排污單位的生產狀況,說明平均生產負荷、原輔料及燃料使用等情況;說明取水、回用水及排水情況,包括回用方式、排水去向等信息;對于有污染治理投資的,還應說明治理設施類型、開工時間、建成投產時間、計劃總投資、報告周期內累計完成投資等信息,參見附錄F.1和F.2。
d)明確排放口設置合理性,說明排放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監督檢查檔案情況。
e)涉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說明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自行驗收等情況。
f)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等信息。
5.3.1.2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說明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執行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情況;自覺遵守環境行政命令和環境行政決定情況;公眾舉報、投訴情況及具體環境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執行情況。如發生公眾舉報、投訴及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等情況,應填表說明,相關表格參見附錄F.3。
5.3.1.3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a)正常情況說明。分別說明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廢水等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參數、處理效率、原輔材料消耗、副產物產生、運行費用等情況,以及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參見附錄F.4。
b)異常情況說明。排污單位拆除、閑置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需說明原因、遞交書面報告、收到回復及實施拆除、閑置停運的起止日期及相關情況;因故障等緊急情況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的,排污單位應說明故障原因、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報告遞交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參見附錄F.5。
5.3.1.4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a)說明自行監測要求執行情況,包括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監測方法和儀器、采樣方法、監測質量控制、自動監測系統聯網、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及監測結果公開情況等內容,并附監測布點圖,參見附錄F.6至F.8。
b)對于自動監測,說明是否滿足HJ/T75、HJ/T76、HJ/T91、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關規范要求。說明自動監測系統發生故障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補充監測和事故分析報告的情況。
c)對于手工監測,說明是否滿足GB/T16157、HJ/T373、HJ/T397等相關標準與規范要求。
d)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F.9至F.10。
e)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廢氣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參見附錄F.11。
f)對于有周邊環境質量監測要求的排污許可證,說明監測點位、指標、時間、頻次、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監測結果等內容,并附監測布點圖。
g)對于未監測、漏監測,以及監測數據無效等情形,說明原因及措施。
5.3.1.5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a)說明環境管理臺賬的記錄情況,包括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并明確環境管理臺賬歸檔、保存情況,參見附錄F.12。
b)說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環境管理臺賬的情況。
5.3.1.6實際排放情況及達標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監測數據為基礎,結合環境管理臺賬,說明各排放口的實際排放濃度范圍、效數據數量等內容,參見附錄F.6至F.11。
b)按照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計算各排放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給出計算方法所用的參數依據、來源和計算過程,并與許可排放量進行對比分析,參見附錄F.13至F.15。
c)對于非正常工況,說明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量等。
d)對于特殊時段,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排放量及達標情況。
e)對于廢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時說明;對于廢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應逐日說明;說明內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標時段、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以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及接受處罰的情況,參見附錄F.16至F.17。
f)說明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系。
5.3.1.7環境保護稅(排污費)繳納情況
根據環境保護稅(排污費)相關管理要求,說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等情況,參見附錄F.18。
5.3.1.8信息公開情況
說明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率及時間節點等信息,參見附錄F.19。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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