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通過,并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出臺,進一步夯實排污許可制實施的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部部長李干杰11月6日在京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會議指出,要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出臺,進一步夯實排污許可制實施的法律責任。
會議指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辦法》作為推動排污許可制實施的基礎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對各項規定進行深入研究、周密考慮、審慎處理,并加快推動出臺實施。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讓排污單位充分認識到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辦法》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會議強調,《辦法》的后續修改完善,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根據國家和地方標準,準確確定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
排污許可證作為政府和排污單位之間的契約,要明確告知排污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促進排污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滿足法律和標準要求;
合法依規做好行業清理,暫時不具備排污許可申請條件的企業也要納入監管范圍,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
與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銜接,排污許可證核發主體主要在省、市兩級;
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確保各項處罰手段運用得當,推動排污許可制有效實施和嚴格監管;
進一步細化延續和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明確企業自動在線監測的法律義務,明確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建設和維護責任。
會議指出,要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出臺,進一步夯實排污許可制實施的法律責任。細化各項規定,做好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企事業單位排污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等相關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形成相互支撐的強化污染者責任管控體系。
會議強調,實施排污許可制對實現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落實重點地區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要服務好中心工作,進一步加大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的檢查處罰力度,加大對違規項目清理整頓力度,為中心任務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撐。
附:《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體系,確定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和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的記錄形式、記錄內容、記錄頻次和記錄保存要求,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編制內容、上報頻次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編制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內容。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其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按其規定執行;無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其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按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試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477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環境管理臺賬environmentalmanagementrecords
排污單位記錄日常環境管理信息的載體,是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過程中自證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據。
3.2執行報告compliancereports
排污單位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報告,是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過程中自證守法的主要載體。
3.3電子化存儲electronicstorage
將環境管理臺賬以文字和數據的形式記錄并保存在磁盤、硬盤、光盤等電子存儲介質內的形式。
3.4報告周期frequecyofreporting
排污單位提交執行報告的頻次和時間要求。
4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本標準所指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為基本要求,排污單位可自行增加和加嚴記錄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加和加嚴記錄要求。
4.1記錄形式
分為電子化存儲和紙質存儲兩種形式。
4.2記錄內容
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參照附錄A。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編碼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編碼記錄。
4.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生產設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基本信息。
a)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名稱、注冊地址、行業類別、生產經營場所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生產工藝、產品名稱、生產規模、環保投資情況、環評及批復情況、竣工環保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編號等。
b)生產設施基本信息:名稱、編碼、規格型號、相關參數、設計生產能力等。
c)污染治理設施基本信息:名稱、編碼、規格型號、相關參數等。
4.2.2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況:運行狀態、生產負荷、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等。
1)運行狀態:開始、結束時間,是否正常運行。
2)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與設計生產能力之比。
3)產品產量:類型(包括最終產品、中間產品及副產品)、名稱、產量。
4)原輔料:名稱、來源地、種類、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為危險化學品。
5)燃料:名稱、來源地、種類、用量、成分、熱值、品質,涉及二次能源的還應記
錄能源平衡信息。
b)非正常工況:設施名稱、編號、非正常工況起止時間、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是否報告等。
4.2.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況:運行情況、主要藥劑添加情況、DCS曲線圖等。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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