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省政府印發《進一步推進貴州省城鎮市政公用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領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大力實施PPP項目。推行PPP模式的城鎮市政公用領域項目包括:城鎮道路及附屬設施、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公共停車場、供排水、污水處理(含再生利用、污泥處置)、排澇、生活垃圾收運處理、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環衛清掃保潔、園林綠化、燃氣、供熱、黑臭水體整治、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項目。全文如下: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貴州省城鎮市政公用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黔府發〔2017〕3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7〕17號)等文件精神,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全省城市工作大會等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城鎮市政公用領域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行業項目建設運營,有效提高城鎮市政基礎設施服務能力和效率,全力補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短板,切實為決勝脫貧攻堅、同步全面小康、開創多彩貴州新未來提供有力的城鎮市政基礎設施支撐,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城鎮市政公用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原則,對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盤活存量、放開增量,制定投資、補貼與價格相協調機制,建立公平市場運行環境和合理長效投資回報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領域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大力實施PPP項目,切實提高市政基礎設施運營質量和服務效能,進一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持續合作。優化政府投資方式,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進一步強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監督管理職責,促進各方增強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與社會資本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長期合作關系。
堅持公開公平、合理優選。建立統一的基礎設施項目招商信息發布平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擇優確定社會資本合作伙伴。
堅持互利共贏、風險分擔。政府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行業管理辦法,切實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和社會資本合法權益。按照風險分配優化和風險可控等原則,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擔項目風險。
堅持示范引領、逐步推廣。新建市政公用領域項目,應優先考慮采用PPP模式建設,以條件成熟的PPP項目為示范,率先推動建設,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在全省推廣運用。
二、條件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市政公用領域項目,可以采用PPP模式:(1)政府負有提供責任;(2)需求長期穩定;(3)適宜由社會資本方承擔。
推行PPP模式的城鎮市政公用領域項目包括:城鎮道路及附屬設施、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公共停車場、供排水、污水處理(含再生利用、污泥處置)、排澇、生活垃圾收運處理、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環衛清掃保潔、園林綠化、燃氣、供熱、黑臭水體整治、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項目。
三、實施程序
(一)項目發起。根據全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和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求,精心設計、合理布局,切實做好城鎮市政公用領域PPP項目的規劃建設工作。各市(州)、貴安新區、各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管、水務、園林等部門要結合行業專項規劃,從新建、改建或存量項目中遴選識別一批適合PPP模式的項目。新建和改建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后,對條件成熟的項目及時申報進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省級PPP項目庫和財政部門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并列入年度實施項目。政府參與的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
(二)方案編制。確定適合的項目,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PPP項目的實施機構,項目實施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中介機構作用,委托專業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擬采取操作模式、對社會資本的要求、風險分配基本框架、技術和服務要求及標準、期限和范圍、投資人收益和價格測算、回報來源和支付方式、采購方式、監管方式和條件、政府配套設施和服務承諾等核心內容。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聯評聯審工作機制進行審查后,由行業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社會資本選擇。對編制實施方案的項目,各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開展多渠道推介活動引入社會資本,項目實施機構依據審查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綜合評估項目社會投資方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擇優選定誠信度高、安全可靠的社會資本。
(四)項目實施。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依法簽訂項目合同,設立特別目的項目公司(SPV),政府在SPV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控股。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建設和運營,在運營期間提供安全、優質、高效服務。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均應履行合同義務。政府有支付義務的,按項目合同約定和績效指標向項目公司支付費用,并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項目實施機構負責按項目合同約定,監督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在項目在建期督促項目計劃和進度,在運行維護期檢查運營維護制度和項目運營情況,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和潛在問題的風險,制定應對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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