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當前的PPP市場上,以及PPP以外的其他基礎設施投資市場上,充斥著各類投資沖動。一個財政收入只有幾個億的縣級政府,動輒推出上百億的PPP項目,而看PPP項目實施方案,投融資結構部分政府一分錢不出,占干股10%-20%,儼然將PPP模式當成了“人傻,錢多,速來”的空手套白狼模式。而PPP項目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府支付責任。因此,與政府信用和私有產權保護密切相關的PPP項目和和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由于GDP導向和地方政府投資沖動,不能依靠地方政府的自律自我控制,而是要從體制機制上入手,嚴把準入關。
核心觀點:
1、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政府和項目,才是優質客戶(政府)、優質項目,不顧財政承受能力推出的基礎設施、PPP項目,再好的政府、再好的項目也存在風險;
2、基礎設施和PPP項目的推出順序,對項目能否順利落地和融資,對能否有效利用財政資金,把錢花在刀刃上,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不能放任地方政府盲目推出“面子工程”,迅速占據了有限的政府財力資源,而推出在后的民生工程卻“無米下鍋”。
3、無論是PPP,還是政府購買服務,亦或是其他政府建設融資方式,只要需要占用政府財力資源(一般性公共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就應該納入統一監管。
一、存在的問題
本文想要探討的,是以各種模式(包括但不限于PPP、公建公營、政府平臺公司融資代建、BT、政府購買等)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準入問題,也即是地方政府投資沖動的問題。
可能有讀者會問:項目準入問題與PPP投融資有關嗎?這個問題需要探討嗎?
我們先看一個簡單的例子。
有一國有企業職員,30歲,在某省會城市工作,月收入2萬,準備買一120平米的房子,單價1萬/平米,總價120萬。該職員首付36萬,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84萬。銀行考察了其信用狀況及收入水平,以及其年齡和職業發展前景,認為其屬于“優質客戶”,同意給予其84萬貸款,并享受基準利率。
同樣是這個職員,看上某高端別墅社區的獨棟別墅,400平米,單價4萬/平米,總價1600萬。該職員將自己積蓄100萬,父母資助的100萬,以及向同事、親戚借來的120萬作為首付,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1280萬。銀行考察了其信用狀況及收入水平,認為以該職員目前的收入和職業發展前景來看,暫無法支持1280萬的本金和利息,屬于“風險客戶”,不同意為其提供貸款。
這個例子說明了一個道理:同樣一個客戶(政府),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投資,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即為“優質客戶(政府)”,其運作的項目也為優質項目;相反,盲目投資、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投資,其就變成了“風險客戶”,其運作的項目也成了風險項目。
在當前的PPP市場上,以及PPP以外的其他基礎設施投資市場上,充斥著各類投資沖動。一個財政收入只有幾個億的縣級政府,動輒推出上百億的PPP項目,“國際物流園區”、“特色文體旅游中心”,各種高大上的項目名稱層出不窮,投資規模小于10億的都不好意思拿上臺面。再一看PPP項目實施方案,投融資結構部分政府一分錢不出,占干股10%-20%,還要求有一票否決權,儼然將PPP模式當成了“人傻,錢多,速來”的空手套白狼模式。
由于GDP目標導向,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不可避免。但在過去的BOT模式中,項目回報機制主要是使用者付費,政府很少為項目進行“可行性缺口補助”,這樣的項目更加市場化,能否投資主要看項目本身的市場前景、現金流的穩定性、可預測性。筆者在銀行工作期間,參與或見證的這類項目的融資成功率通常只有20%-30%,融資成功率不高也反過來使得政府推出該類項目、工程企業參與該類項目比較謹慎。進入PPP時代,剩余的70%-80%的項目大都變成了“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只要政府財力尚可,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這些項目都成了“香饃饃”,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趨之若鶩。地方政府也逐漸嘗到了甜頭,把更多的沒有現金流,或現金流很少的項目包裝成PPP項目,享受著PPP投資拉動GDP,增添政績帶來的亢奮。
目前,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占據了PPP市場上絕大多數的比例。這些項目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府支付責任。事實上,盡管PPP項目中的政府支付責任是否屬于政府債務尚存在爭議, 但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政府對項目公司的支付義務,會加大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這一點毋庸置疑。這些PPP項目在短期內看似政府不需要支出太多,政府占了便宜,但精明的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無利不起早”,如果項目收益不能來源于市場,就必然來源于政府,長期來看,政府的付費責任一點都不能免除(盡管有些項目是按可用性付費或按績效付費,但一般都會有保底付費標準)。若項目沒有或幾乎沒有運營、管理內容,這類項目無異于“拉長版BT”,對政府來講也可以看成是政府的變相舉債行為。
對于這一問題,可能會有兩個誤區:
第一,認為無論地方政府推出多少PPP項目,都有財政承受能力評估作為保障,都有“一般性財政支出10%”作為“天花板”,政府債務不會大幅擴大。其實“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并非萬能保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能夠上更多的PPP項目,人為放大財政承受能力,例如將應納入本級財政的支出責任納入本地區財政,用上級財政支出為本級項目支出責任進行財政承受能力測算(未征得上級財政同意),不算或少算已經納入財政支付責任的PPP項目、將政府性基金支出作為PPP項目收入來源,等等。此外,即使PPP項目有“10%”紅線,在PPP模式之外還有很多需要用到財政支付責任,例如政府購買服務的工程項目(87號文之后這種支出責任大大減少,但仍然存在)、政府平臺融資代建的項目,等等。這些項目若沒有前端準入環節的把控,多數會成為政府的變相債務。
第二,地方政府盲目推出PPP項目,不需要進行管理和規范,市場會自動糾正這些問題,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項目,市場上的投資人和金融機構也不會輕易參與。這一認識有兩個危害:一是市場上的投資人如果其交易對手也是市場主體,其會比較理性;但如果交易對手是政府,很多投資人會抱有幻想,認為既然政府負有支付義務,且簽訂了相關合同,政府最終會“兜底”,尤其建設的項目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尤其是在黨中央、國務院剛剛提出加強政府誠信、保護私有產權指導思想的情況下。投資人認為,政府財力是動態的,在現行的體制下,地方政府再寅吃卯糧,也不會破產;再多的債務,即使地方政府還不起,最終也會由中央政府助其化解。這樣的思想在很多投資人和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基于這種思想,有些投資人(尤其是民營投資人)不考慮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放心大膽地與政府合作。但是,現實往往是地方政府最終若無力償還,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投資人中途停工,留下爛尾工程;地方政府信用喪失,成為“失信政府”。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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