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廢水處理站藥劑溶解、地面沖洗水、清洗用水等不與人體接觸的水盡量利用廢水回用水。
5.6電氣
5.6.1廢水處理站的供電負荷級別和供電方式,應根據工程規模、工藝要求、當地供電電源條件等因素確定,并符合現行國家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
5.6.2對于廢水原水提升泵、酸堿加藥泵等重要設備,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
5.6.3電機、啟動裝置、燈具、電纜、橋架和配電柜的選擇,應與廢水處理站內不同區域的環境特征適應,并根據設備環境采取必要的防水、防腐蝕措施。
5.6.4在廢水處理站主要位置及通道,應設置應急照明。
5.6.5廢水處理站及構筑物工作面照度值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
5.6.6廢水處理站應對設備遮擋等必要的區域設置局部照明。
5.6.7處理構筑物應設置防護欄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處理構筑物還應設置避雷設施。
5.6.8變電站的位置宜設置在耗電量大的廢水處理設備附近。
5.6.9廢水處理站變配電設施應結合廢水處理設備的發展預留措施。
6廢水收集和輸送
6.1廢水收集
6.1.1電子工業廢水應按清污分流的原則,根據廢水性質、處理工藝的要求分類、分質進行收集,并應建立應急收集措施。
1含有一類污染物的廢水應分別收集處理;
2廢液與廢水應根據污染物濃度高低及處置需要分別收集處理;
3有機廢水與無機廢水應分別收集處理;
4混合后會發生化學反應并影響后續處理的廢水應分別收集處理;
5廢水中污染物質有回收利用價值的應單獨收集處理;
6水量大、污染小,且通過技術經濟比較有回收價值的廢水應單獨收集回用。
6.1.2對廠區內受到污染的消防排水應妥善收集和處置。
6.1.4廢水中繼提升站罐槽容量應根據生產設備排水特點確定,有效容積不宜小于5min最大工作泵組出流量。每小時水泵啟停次數不宜大于4次。
6.1.5含有較高濃度易揮發、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污染物的廢水應進行預處理后再行收集或輸送。
6.1.6含有較高濃度懸浮物且易沉降的廢水應進行預處理后再行收集或輸送。
6.1.7與其它廢水混合易產生沉淀、和生成聚合式難降解物的廢水應進行預處理后再行收集或輸送。
6.1.8高溫廢水應采用必要的降溫措施后再進一步處理后再行收集或輸送。
6.1.9進入生物處理系統的下列廢水應進行預處理后再行收集或輸送:
1含有較高濃度難生物降解物質的廢水;
2含有較高濃度生物毒性物質的廢水。
6.2廢水輸送
6.2.1廢水輸送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經濟地、合理地選擇材料,管道應按其使用要求各自分類,任何一類管道使用的范圍應考慮:腐蝕性、介質溫度和壓力等因素。
2管道的腐蝕度,應按具體介質來確定。通常對碳鋼和鐵素體合金鋼的工藝管道應至少有1mm的腐蝕度,對于奧氏體合金鋼和有色金屬材料一般不加腐蝕余量。
3裝卸輸送濃酸、堿液體,可采用負壓抽吸泵輸送或重力自流,不宜采用壓縮空氣輸送。化學藥劑采用固體堿及鹽時,應設置吊運和溶解設備。
6.2.2廢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為便于安裝、檢修和操作管理,管道盡量架空敷設或管溝敷設,廢水管路不宜直埋敷設。
2當采用非通行管溝敷設時,管溝底宜設有坡度,并坡向溝內集水坑,坑內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管溝級集水坑應采取防滲漏措施;
3當采用通行管溝敷設時,溝內應設照明和通風等設施;
4應合理安排、組織好各類管道的走向、安全距離;
5進行管道布置設計時應避免氣袋、口袋和盲腸。
6管道不應擋門、擋窗,也應盡量避免從電機、配電盤、儀表盤的上方通過。
7管道的布置不應妨礙設備和管件、閥門的檢修,塔及容器的管道不可從人孔的正前方通過,以免妨礙人孔的開啟。
8管道應平行敷設,在管道應力許可范圍內,應管線短、管件少,并應整齊美觀。
9管道布置應避免水錘。
10管道布置應便于安裝、操作和維修;
11管道布置不應影響交通運輸和設備起吊;
12管道敷設間距應考慮管件、管道保溫、閥門、儀表和小型設備的設置情況:
1)在管架上敷設的管道,凈距離不應小于50mm,法蘭外緣與相鄰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25mm。
2)管道外壁或管道保溫層外壁距臨近管架、構架柱壁或建筑外壁等的凈距,不應小于100mm。
6.2.3必須跨越人行通道的管道,其凈高不應低于2.2m,且宜設置集液盤。
6.2.4廢水管道架空敷設時,應避免法蘭、螺紋等易泄露部位置于人行通道或設備上方。
6.2.5廢水管道嚴禁敷設在配電盤、控制盤等電氣設備上方。
6.2.6廢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或變形縫。必須穿越時,設置補償器或膨脹彎。
6.2.7操作介質溫度小于38℃不保溫的金屬管道的設計溫度同介質溫度,內部或外部保溫的管道應依據傳熱計算或試驗確定。
6.2.8在調節閥前的管道(包括調節閥)壓力應按最小流量下(關閉或節流時)來設計。而在調節閥后的管道,應按閥后終了的壓力加上摩擦和壓頭損失來設計。
6.2.9對于按照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同的溫度和壓力(短時的)進行設計時,不應包括風載和地震載荷。
6.2.10非受壓部件包括管架及其配件或管道支撐構件的基本許用應力應與受壓部件相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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