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結論
我國村鎮地區污水排放標準相對缺失,由于城鎮污水處理廠與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技術選擇及運行管理方面的差異,村鎮地區廣泛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不適合村鎮地區。
根據我國村鎮地區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及污染物的檢測能力,選取pH、COD、SS、總磷、氨氮等參數作為控制性污染物。按照污水最終去向的不同分為兩類:資源化利用和直接排放。對于處理后直接排放的污水,由于其受納水體的不同分為兩級,其中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及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的執行一級標準,推薦采用厭氧+好氧生物處理+生態處理技術;排入稀釋能力和環境容量大的開放式水體的執行二級標準,推薦采用厭氧+生態處理或厭氧+好氧生物處理。具體的排放標準可按水環境容量和處理技術的可行性來綜合確定。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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