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大理市境內34條洱海主要入湖河道進行綜合治理,由東岸片區、西岸片區、南岸片區和北岸片區組成,覆蓋大理市洱海環湖10個鎮。
2.推進洱源縣洱海入湖河道(洱源縣境內)綜合治理工程建設。
3.編制《洱海保護治理與流域生態建設“十三五”規劃》和8個專項子規劃。實施流域截污治污、主要入湖河道綜合整治、流域生態建設、水資源統籌利用、產業結構調整、流域監管保障等“六大工程”,解決洱海“十二五”期間湖體高錳酸鹽指數持續上升的問題。
4.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實行“一年一目標,一年一考核”,逐年提高考核目標。
(四)紅河州
1.執行《紅河州異龍湖水體達標三年行動方案》,到2018年底,異龍湖水質達到V類。
2.成立異龍湖入湖河道綜合整治工程指揮部,制定《石屏縣異龍湖出入湖河道整治行動方案》,加快異龍湖流域截污工程項目的實施,進一步削減異龍湖入湖污染物。精準監測,對各河段負責單位及指揮部確定的未認真履職的責任單位進行執紀問責。
(五)麗江市
1.實施程海、瀘沽湖保護治理十三規劃重點項目。
2.嚴厲打擊流域環境違法行為。
3.抓好法制宣傳。
二十八、螳螂川流域內部分工業園區及企業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責任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時限:2020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標及措施:
制定并實施水體達標方案,加大流域水環境保護治理力度,同時,加大水環境綜合整治督察,實施水質月通報制度,以水質倒逼整治效果,確保2020年螳螂川、鳴矣河水質穩定達到Ⅴ類。
二十九、紅河州個舊市經盛有色金屬冶煉廠采用應該淘汰的鼓風爐煉銅工藝,石屏縣鑫磊錳業有限公司采用應淘汰的支流變壓器(2800千伏安)等問題
責任單位:紅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時限:2016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標及措施:
2016年12月30日前將個舊市經盛有色金屬冶煉廠和石屏縣鑫磊錳業有限公司應淘汰的工藝設備全部拆除到位。
三十、曲靖市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存在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責任單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時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標和措施:
(一)責令會澤大橋紅院鄉村酒店停止營業,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會澤縣水天經貿有限公司龍以山泉水廠、會澤鶴鄉牧業養殖有限公司搬遷拆除工作。
(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云南省會澤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管,逐步減少人類活動干擾。
三十一、大理州、麗江市、迪慶州部分自然保護區及重點流域存在違法開發建設問題
責任單位:大理州、麗江市、迪慶州人民政府
整改時限:按措施分時整改,長期堅持
整改目標和措施:
(一)大理州
1.嚴格貫徹執行《洱海保護管理條例》,對洱海周邊碼頭進行全面清理,科學規劃洱海碼頭,并實行總量控制,加強對已建碼頭或渡口的管理,嚴禁污染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發生。
2.加快《大理市旅游總體規劃》《大理市環洱海休閑度假規劃》編制報批工作,積極規范和引導洱海流域旅游產業發展。
3.強力整治洱海流域農村建房。從2017年起,洱海界樁外100米范圍內一律不準新建民房或拆舊建新民房,確需建設的調整到離界樁100米以外的規劃區,在劃定范圍內不許使用農民宅基地建房搞經營性活動。引導和鼓勵環湖村鎮人口逐步向城市建成區轉移,減少洱海周邊人口壓力。
4.強力整治洱海流域餐飲客棧經營活動。從2017年開始,在洱海界樁外100米范圍內、洱海29條主要入河兩側50米范圍內,一律不再審批新的客棧餐飲經營戶。在劃定范圍內現有客棧餐飲環保設施不達標或停用環保設施直排污水的,一律永久關停。實行客棧餐飲總量控制,積極引導經營戶向流域外和蒼山40公里長廊轉移。
5.利用大理州民族區域自治立法權,適時修訂相關條例,制定出臺旅游污染防治、環保設施監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度,并配套完善具體實施辦法,實現有法可依、依法保護。
(二)麗江市
加強對保護區內旅游活動的監管,對保護區內的生態旅游活動實施統一管理,嚴禁在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開展旅游活動。在實驗區內開展生態旅游,必須編制規劃,按照程序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旅游活動實行動態監管,限期整治與保護目標相悖的旅游項目,依法取締未經審批的項目。2017年5月完成排查摸底,2017年9月完成整改。
(三)迪慶州
1.2016年12月8日責令普達措國家公園旅游公司停止在保護區核心區內的游船活動。
2.2017年1月1月停止在保護區核心區一切旅游活動。
三十二、全省分布在25個自然保護區內的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至今沒有明確的退出方案。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比較頻繁,環境保護部衛星遙感監測結果顯示,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20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工礦用地、旅游設施等人工設施共913處
責任單位:各類自然保護區省級管理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時限:按措施分時整改,長期堅持
整改目標及措施:
(一)嚴格自然保護區規劃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護區探礦、采礦權證,禁止并逐步取締自然保護區內工礦生產活動,建立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旅游長效機制。
(二)責成52個省級發證采礦權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向采礦權人下發停止開采通知書,暫扣采礦許可證,暫停開采活動,并對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52個采礦權實行分類處置,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處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導和督促礦業企業依法有序退出;省國土資源廳加強與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水利(水務)等部門規劃的銜接,編制好云南省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并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國家公園等重要地區劃定為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禁止開采區或限制開采(勘查)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內嚴禁新設采礦權,嚴格采礦權審查審批管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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