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省級政府或環保部門網站及主要媒體,每季度發布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及地市級排名情況;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等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省環保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各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供水廠出水水質狀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各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行政區域內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省衛生計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9.開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涑水河等流域水環境風險防控工作。確定流域重點水環境風險源清單,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及保障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安監局參與)
10.公開發布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建立信息反饋及定期修訂完善機制,并加大入選技術示范推廣力度,2017年底前,入選技術示范推廣率不低于60%。(省科技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安排,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統籌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環境治理工程的建設力度,2017年省級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必須用于2017年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見附件2)的建設。
(二)嚴格考核問責。
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規定,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全省落實行動計劃年度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三)推進公眾參與。
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建立公眾對話溝通平臺,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根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及本行動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貫徹落實,確保我省2017年度任務和目標順利完成實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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