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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全文發布

時間:2017-04-24 10:13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評論(

(三)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1.實施《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種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開發利用為重點,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土壤環境管理體系,穩步推進土壤污染治理。開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到2020年,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開展電子廢物拆解、廢舊塑料回收、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歷史遺留尾礦庫等土壤環境問題集中區域風險排查,建立風險管控名錄。建立適合土壤環境管理特點的監測網絡,到2020年,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覆蓋全部縣(市、區)。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補充增加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

  2.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針對監測超標區域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實施分類管控。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省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將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劃為安全利用類,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依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制定實施適合當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將重度污染的耕地劃為嚴格管控類,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探索嚴格管控類耕地退耕還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國家目標要求。

  3.加強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強制調查評估制度。構建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污染地塊修復與土地再開發利用協同一體的管理與政策體系。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落實監管責任,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療、焦化、電鍍、制革、鉛蓄電池制造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暫不開發利用的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劃定管制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治理達標前不得轉為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和農用地。到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4.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嚴格環境準入,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在重點規劃環評和排放重點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強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防止在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過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嚴控工礦污染,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級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對現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的企業,不得建設除節能減排、污染治理以外的其他項目。嚴格污泥、垃圾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定期對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各市政府可對相關工礦企業提出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環境;開展尾礦庫專項治理,嚴格督促尾礦庫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對病、危、險尾礦庫和“頭頂庫”等尾礦庫治理力度,落實尾礦庫閉庫責任,2018年年底前完成閉庫尾礦庫土地復墾工作,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

  5.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2017年年底前,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實施山東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影響人民居住環境安全、飲用水安全等污染隱患突出的污染地塊和擬開發建設用作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加快建立適用技術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過程監管制度,嚴格修復方案審查,加強修復過程監督和檢查,由第三方對損害、修復成效進行評估,探索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責任終身追究機制。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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