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減少部門職能交叉和環評審批事項,提高效率。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作為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從法律層面解決上述部門職能重復和交叉問題。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對環境影響很小、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將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承諾的環保設施及措施落實情況作為事中事后監管重點。
(三)規范環評審批管理,明確環評審批要求。明確審批紅線,規范了環保審批管理,審批環節更加透明。從環境質量改善、環保措施有效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審批要求。建設單位可對照清單進行自檢,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資帶來損失。
(四)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調整了竣工環保驗收制度,刪除了竣工環保驗收內容。因此,《條例》修訂中也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進行銜接。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以排污許可替代竣工環保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調查,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方可投產使用,并明確了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形。規定了建設單位“三同時”各個階段的環保責任、開展環境監理和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要求、公開環境保護措施信息和報備。鼓勵公眾監督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并明確舉報權利。強化了環保部門屬地監管責任,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三同時”階段、運營期環境監管的責任和監管內容。
(五)強化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為保障公眾依法有序行使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條例》修訂增加一章,專述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環評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并明確了公開的內容要求,增加了政府相關信息公開要求,實現建設項目環評信息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進一步明確了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加大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條例》修訂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二是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規定。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實行“黑名單”制度,提出了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社會公示、通報相關部門等措施。四是加大對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責任追究。
四、需重點說明問題
(一)規劃環評落地及與項目環評聯動。《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提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規劃與具體項目之間,通常是“大源頭”與“小源頭”的關系,單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相對較小,一個區域多個建設項目,即使每個項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態環境影響都能符合相應要求,但多個建設項目疊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環境影響或者生態破壞,這就需要從規劃源頭解決問題。因此,《條例》修訂中強化了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聯動的要求,通過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約束和指導,在項目環評中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實現從更大范圍和源頭上控制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三同時”與排污許可的銜接。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將成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核心制度。但關于排污許可相關法規尚未頒布實施,需要在《條例》修訂中對“三同時”和排污許可進行規定,實現有機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同時,考慮到當前建設單位普遍反映環保審批環節多、時間長、負擔重,部分建設項目環保違法現象比較普遍需加強事后監管才能有效監管違法排污行為等因素,亟需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制度進行整合,構建“事前嚴防、事中嚴管、后果嚴懲”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體系。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重在事前預防,排污許可制度重在事后監管。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論證新建項目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和環境保護設施可行性,為排污許可管理提供依據。“三同時”執行報告成為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之一。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許可后,環評內容和要求融入到許可證核發中,成為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依據和企業守法文書。《條例》修訂中根據上述思路,作出了相關規定。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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