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俞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判處的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贓款人民幣89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玲英
人民陪審員 陸 英
人民陪審員 王洪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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