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財政部公布的《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總結了PPP項目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實踐經驗,體現了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在試行版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初始評價和中期評價的要求,并明確對評價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責任追溯,調整初始評價通過標準,新增定量評價計量模型,新增定性評價指標和評審專家的組成要求等。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朱可勇律師
在距《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財金[2015]167號,以下簡稱“試行版”)的發布將近一年之際,財政部于2016年10月24日公布了《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指引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管理辦法》(財金[2016]92號)相互銜接,總結了PPP項目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實踐經驗,體現了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在試行版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初始評價和中期評價的要求,并明確對評價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責任追溯,調整初始評價通過標準,新增定量評價計量模型,新增定性評價指標和評審專家的組成要求等,主要變化如下:
一、與財金[2016]92號文相互銜接
第八條明確了物有所值評價責任部門,即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由項目實施機構或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同級財政部門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中期物有所值評價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明確初始物有所值評價的要求及通過標準
1.第五條將“以定性評價為主,鼓勵開展定量評價”調整為“按照先定量評價后定性評價的順序進行”;
2.第五條明確初始評價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等)批準后,在PPP項目識別階段開展,可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在準備階段予以修正;
3.第五條將初始評價通過標準由“定性評價為60分以上”調整為“定性評價不低于80分,可以不考慮定量評價結果、定性評價在不低于60分且低于80分時,定量評價物有所值量值大于0”等兩種情形;
4.第六條明確初始評價中確定的項目核心要素,風險相關比例和數值、折現率、社會資本收益率等參數,原則上應作為不可談判內容,除非能得到合理優化。
三、新增中期物有所值評價要求
1.第二條和第四條新增擬采用、已采用PPP模式項目開展中期評價的要求;
2.第七條新增物有所值評價作為中期評估的組成部分,應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發起的PPP項目,同時明確中期評價時可以不包括定性評價;
3.第十條明確了開展中期評價的數據來源和范圍。
四、新增評價報告的使用和責任追溯
第四十五條明確將物有所值評價報告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基礎資料,并要求將中期評價和初始評價結果比較分析,如偏低幅度超過20%的,責成項目實施機構及初始評價機構予以解釋說明,因非客觀因素變動造成偏離的,對項目實施機構和咨詢機構及有關問題予以通報曝光。
五、新增定量評價計量模型
1.第十三條確定PSC值為模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競爭性中立調整值以及政府承擔PPP項目全部風險的成本的現值之和;
2.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分別明確了計算PSC值三項成本的方法和依據,其中競爭性中立調整值將“少支出的費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費用、行政審批費用、有關稅費)”調整為“少支出的稅額”;
3.第十七條至二十條新增PPP值為政府方投入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政府自留風險承擔成本以及政府其他成本在全生命周期現值之和,并分別明確計算PPP值三項成本的方法和依據;
4.第二十四條明確物有所值量值為(PSC值-PPP值),物有所值指數為(PSC-PPP)/PSC*100%。
六、明確定性評價要求
1.第二十六條將定性評價指標由六項調整為七項,新增項目內資產相關度指標,并明確了每個指標的定義;
2.第三十八條新增評審專家組的組成要求,即專家組由不少于9人的單數組成,且必須由財政、資產評估、會計、金融等經濟方面專家,法律、區域規劃發展、工程建設、項目運營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等領域至少1名參與;
3.第四十一條新增評價特別加分因素,即國家級及省級貧困縣的項目可在加權平均分基礎上加10分,作為定性評價最終得分。
作者簡介: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朱可勇律師自2006年即已服務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提供PPP項目采購及投資、企業運營風險防范、中期評估、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熟悉國內外PPP法律體系框架。
朱律師曾就職于全球著名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投資運營企業,有著多年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投資運營領域的工作經驗,非常熟悉該領域特有的商務規劃、財務模型、技術方案及運營管理模式,可切實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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