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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下發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時間:2016-04-27 16:18

來源:福建省環保廳

評論(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閩政〔2015〕26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及《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2號),持之以恒推進生態省建設。以鞏固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確保飲用水安全為核心,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努力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標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省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污染嚴重水體及城市黑臭水體大幅度減少,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及主要湖泊生態環境穩中趨好。到2030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全省12條主要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90%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5%;設區城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主要湖泊水庫水質達標率總體達60%以上;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近岸海域水質優良(Ⅰ、Ⅱ類)比例達到72%左右。

  到2030年,主要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93%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體富營養化趨勢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國土廳、發改委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推進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治理,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十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持續整治礦山采選行業。主要流域干流、一級支流、飲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圍內禁止礦產開采,該區域內的采礦(石)場及流域所有無證、非法采礦予以取締。敖江流域內建筑飾面石材礦山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關閉。(省國土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現有建筑飾面石材集中加工區域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污水管網和水回用系統,實現零排放。現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飾面石材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相關要求,達標排放,并實施差別電價政策,促進零散企業盡快搬入集中區。2016年底前,敖江流域連江、羅源、古田等縣要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區轉產關停。(省經信委、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等參與)現有國家嚴格控制的重金屬采選企業要于2015年底前完善廢水治理設施,選礦廢水全部循環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關停整頓。尤溪、大田縣要開展鉛鋅礦業污染專項整治,新羅區、漳平市要開展鐵錳礦業污染專項整治,方案報省環保廳備案,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廳、經信委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推進皮革、電鍍、印染行業集控區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業必須全部進入相應行業的集控區,實施“以大帶小”、“以新帶老”,堅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實現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長;區內所有企業必須全面實現廢水分流分治、深度處理,含重金屬廢水必須進行預處理,達到車間排放標準;所有集控區應同步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否則一律不準生產。(省環保廳牽頭,省商務廳、經信委、科技廳等參與)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園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現有省級及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應全面實現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其他類型開發區、工業園區應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個月未完成的,撤銷其園區資格。現有化工園區、涉重金屬工業園區內企業污水接管率必須達到100%,未達標的園區及區內企業一律停產整改。(省商務廳、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科技廳等參與)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東張、山美、惠女、東圳、東牙溪、泰寧金湖等湖庫匯水區域及廈門、平潭、晉江、石獅、東山等近海城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區水體中上游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全省設區城市老城區超過50%的面積要實現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福州、廈門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設區城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污泥規范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各設區城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農業廳等參與)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堅持生態先行,疏堵結合,嚴格養殖準入門檻,實現畜禽養殖轉型升級。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具體范圍細化到村,按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2015年底前,基本關閉拆除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生豬養殖戶。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欄5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內生豬規模養殖場(存欄250頭以上)標準化改造。持續推進延平、尤溪、新羅、永定、武平、南靖、閩侯、福清等8個重點區域的生豬養殖污染專項整治。(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鼓勵發展節水栽培技術,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引導發展需肥需藥量低的農作物。(省農業廳、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廳等參與)

  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創新管護方式,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5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推動“點線面”攻堅計劃、美麗鄉村建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2016年底前,“六江兩溪”流域1公里范圍內和土樓保護區內292個鄉鎮要實現污水有效處理,其余鄉鎮要力爭在2018年底前完成。(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國家有關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環保新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福建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經信委、環保廳、農業廳、質監局等參與)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福州、漳州、寧德市要實施修造(拆)船業污染專項整治,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省環保廳、經信委、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等負責)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省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按規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產整改。(省交通運輸廳、經信委、海洋漁業廳牽頭,省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分級報經信、環保部門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閩江水口電站以上流域范圍禁止新、擴建制革項目,嚴控新(擴)建植物制漿、印染項目;九龍江北溪江東北引橋閘以上、西溪橋閘以上流域范圍禁止新、擴建造紙、制革、電鍍、漂染行業和以排放氨氮、總磷等為主要污染物的工業項目;重金屬國、省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增加相應重金屬排放量的項目。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禁止建設新增相應不達標污染物指標排放量的工業項目,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環保廳牽頭,省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研究建立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重點開展東山灣、羅源灣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評估工作,適時提出區域限制措施。(省海洋漁業廳牽頭)

  2.優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執行《關于全省石化等七類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合理調控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空間布局。(省發改委、經信委牽頭,省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態空間保護的評價考核追責制度。(省住建廳、國土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3.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省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水利廳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平潭、東山、福清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1.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23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可到達區域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2017年底前,全面實現縣城以上使用地表飲用水水源,將地下水作為戰略和應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鎮飲用水地下水源。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國土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住建廳、農業廳等參與)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非傳統水源利用率要達到10%以上,水資源緊缺的廈門、泉州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東山等地非傳統水源利用率要達到15%以上;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健全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全省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70%以上。(省經信委、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雨水利用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雨水利用設施。到2018年,泉州市要創建全國節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晉江、石獅、東山等城市要創建全國節水型城市(縣城)。(省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省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省水利廳、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等參與)

  3.科學保護水資源

  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等參與)保障河流生態流量。嚴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加強生態流量保障工程建設,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科學核定水電站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指導督促水電站安裝下泄流量在線監控裝置,落實生態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水電站要限制運行,對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要建立報廢和退出機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住建廳等參與)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工作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應按照省政府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政府。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3.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衛計委、安監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和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物資儲備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住建廳、農業廳、衛計委等參與)

  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加強許可證管理。認真落實《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規定達標排放。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省環保廳負責)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省海洋漁業廳負責)

  (五)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加強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對涉及供水安全的環節要加強衛生學評價和衛生監督。及時公開水源水質狀況(省環保廳負責)、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省住建廳、衛計委負責)。各設區城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省住建廳、環保廳、衛計委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排污口和網箱養殖。(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2018年底前,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實現收集處理。(省環保廳、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等參與)強化水源地水質監測,2015年起,設區市級水源地水質一旬一測、縣級水源地水質一月一測;2015年底前,設區市級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實現水質自動監測。(省環保廳、水利廳牽頭)加快備用水源建設,單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及縣城,應于2020年底前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省水利廳、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參與)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環保廳、衛計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整改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省商務廳、經信委、國土廳、住建廳、環保廳、安監局、水利廳負責)

  2.提升流域水環境總體質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防治結合、分級推進、聯動執法。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山仔、塘坂、東張、汀溪、峰頭、杜塘、山美、惠女、東圳、外度、東牙溪、黃崗、三十六腳湖等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落實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營養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轉。推進水質超標小流域及交界斷面的整改,相關區域要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省環保廳、水利廳、住建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積極爭取國家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支持,泉州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山美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總體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3.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各設區城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并建立城市水體監測評價體系;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福州市、廈門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4.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省環保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5.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農業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六)加強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

  1.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編制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開展漳州、廈門等地點源和水產養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進九龍江-廈門灣等重點海灣總量控制試點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削減比例、削減總量)及減排分解方案。在廈門灣和三沙灣配備海上環境在線監測設備,有效監督污染物排放。(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環保廳、農業廳、住建廳、水利廳、財政廳等參與)

  加強陸源排污監管和聯防聯控。強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點排污口的排污監控和監測,推進涉海部門之間監測數據共享、定期通報、聯合執法。推動實施入海河流斷面考核和污染物減排制度。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開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規范設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市(縣、區)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類的水體。(省海洋漁業廳、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水利廳、住建廳等參與)

  加強漁港漁船污染防治。合理規劃水產養殖布局和規模,推進生態養殖,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在重點湖庫和海灣制定養殖規劃,對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和清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羅源灣和水口、街面、白沙等庫區不符合規劃網箱養殖清退工作。加強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建立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保潔機制,開展港區廢舊漁船、廢棄養殖設施清理。(省海洋漁業廳負責)

  開展主要河口環境綜合整治。重點開展閩江口、九龍江口等河口的綜合治理和整治修復。積極推進岸線整治、垃圾清理、違規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紅樹林種植,加大退耕還林力度,加強河口航運密集區船舶排污管控。優化監測點位設置,提升監測結果代表性。(省海洋漁業廳、環保廳、水利廳牽頭,省住建廳、林業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等參與)

  2.保護海洋生態

  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推進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和海洋保護區建設,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和景觀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加大對紅樹林、珊瑚礁等濱海濕地、海灣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推進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省海洋漁業廳、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推進海洋生態整治修復。圍繞濕地、沙灘、海灣、海島四類典型生態系統,加強三沙灣、閩江口、泉州灣、九龍江口、漳江口等河口海灣濕地保護和修復,開展東山嶼南灣、廈門長尾礁至五通、石獅黃金海岸、湄洲島金寶瀾、平潭壇南灣等沙灘修復工程,加強互花米草等外來入侵物種的防控和治理,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加強海漂垃圾整治。(省海洋漁業廳、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3.嚴格控制海灣內圍填海。推動圍填海項目向灣外拓展。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海洋環保責任目標考核。到2020年,全省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7%。(省海洋漁業廳牽頭)

  (七)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態修復、湖庫富營養化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污泥處置、海水健康養殖等適用技術。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2.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衛計委等參與)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充分利用“6?18”項目成果交易會平臺,加強交流與合作,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改委牽頭,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廳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經信委、環保廳、住建廳等參與)

  (八)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積極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物價局牽頭,省財政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稅費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廳、質監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參與)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省物價局、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

  2.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進排污權、水權交易試點。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推廣運用PPP模式等方式,靈活運用基金投資、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各類金融工具,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經信委、金融辦、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大對水環境保護支持力度,并積極向中央爭取資金支持,對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給予傾斜支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環保廳、住建廳等參與)

  3.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達到更高標準、排污強度不斷降低,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限制貸款類。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發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省金融辦牽頭,省經信委、環保廳、水利廳、福建證監局等參與)

  推進實施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落實并完善《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辦法》。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下游發達地區及省級財政要加大對上游地區治污和生態建設的資金支持。其他不跨設區市的流域,有關地方要積極推進流域生態補償。探索采取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方式加大橫向生態補償實施力度。(省發改委、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九)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完善法規標準

  健全法規、規章。提請修訂《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提請實施《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研究起草修訂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規定,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態補償等制度。(省法制辦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衛計委、保監局、海洋漁業廳、福建海事局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我省情況,制定出臺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水質長期超標的區域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質監局等參與)

  2.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排放監督。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要求安裝特征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負責)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完善上級督查、屬地監管的環境行政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經信委、公安廳、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住建廳等參與)

  3.提升監管水平

  提高海洋環境監管能力。健全海上聯合執法和巡航監視制度,推進陸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項目、江河入海口的環境監管,加強海洋傾廢和海域采砂的執法監察。(省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福建海事局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根據國家統一規劃,健全全省水環境監測網絡。完善全省水資源環境統一監測管理平臺,實現環保、水利、國土、住建、海洋等部門水質、水量監測數據共享。加強公共財力保障,加快落實福建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海洋環境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省環保廳、海洋漁業廳牽頭,省發改委、國土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福建海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及“12369”環保熱線接訴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縣級以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推進各級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環境監測能力標準化建設,補齊缺編環境執法人員,推進監控設施的第三方委托運營,確保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省環保廳、編辦負責)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設區市和縣(市、區)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參評國家級或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住建廳、水利廳、衛計委、海洋漁業廳等參與)設區市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及省里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按規定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廳等參與)

  2.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省環保廳負責)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環保廳牽頭,省教育廳、住建廳、水利廳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省環保廳、水利廳、住建廳、海洋漁業廳、經信委負責)

  (二)落實部門環境保護監管“一崗雙責”。省政府建立“一月一協調、一季一督查”工作機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力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環保監管“一崗雙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同時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并定期調度檢查任務的進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通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和需協調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嚴格落實“河長制”。河(段)長要落實工作責任,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的糾紛,組織整改包干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河(段)長聯系部門,要負責協助河長、河段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定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段)長。(省水利廳、環保廳、住建廳負責)

  (四)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國有企業和省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五)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參照國家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辦法,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一崗雙責”,自2015年起,每年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以及各縣(市、區)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納入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設區市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省財政廳、發改委牽頭,省環保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設區市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省環保廳牽頭,省監察廳參與)

  (六)加強督查問責。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職,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務求實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切實落實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確保如期實現全省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做出新的貢獻。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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