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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全文發布

時間:2016-04-27 14:07

來源:山西政府網

評論(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山西版水十條)的通知,內容如下: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晉政辦發〔2016〕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動計劃》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是全面落實《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啟始之年。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按照本行動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年度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動計劃

2016年是全面落實《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晉政發〔2015〕59號)的啟始之年。為確保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完成階段性目標,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圍繞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四類水體年度目標,分解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節約保護水資源、保障水環境安全、推進流域生態保護”等四大任務,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機制體制創新,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統籌部署2016年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確保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全省水環境質量取得階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標

我省黃河流域省考核市的58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41.38%,劣于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到34.48%;我省海河流域省考核市的5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54.90%,劣于V類斷面比例下降到7.84%。11個設區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90%以上,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穩定。全省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太原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下降30%。

三、重點任務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電鍍、農藥、有色金屬冶煉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省、市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省經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制定并實施焦化、化工、制藥、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酒和飲料制造、制革、電鍍、有色金屬、煤炭采選、黑色金屬采選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2016年6月底前,各市組織開展各類工業集聚區的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和垃圾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情況摸底調查;2016年底前,制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工作方案,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率先完成治理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開展鋼鐵、造紙、尿素、染整、制藥、制革等行業技術改造,并取得階段性進展。(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開展鋼鐵、煉焦、化工、紡織染整、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工作。推進煤礦礦井水排放達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制藥、化工等水污染較重的企業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作,逐步實現城市產業布局優化和升級替代。(省經信委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設市城市和縣城編制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近遠期建設目標和任務,加快推進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推進城鎮合流制系統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設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穩步推進城市污水再生回用設施建設,組織編制并實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規劃,明確近遠期建設目標和任務,設區市應于2016年底前完成編制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鎮市政污泥堆放點排查和規范化改造工作,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工作,推進設區城市污泥處理處置中心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前,制定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嚴格控制化肥、農藥使用,建設高標準農田,積極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實施鄉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16年,全省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600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并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養殖業糞便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1.編制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開展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強制報廢工作;開展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節約保護水資源。

1.完成山西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中2016年年度目標。(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編制并實施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復核地下水超采區劃定結果,核定禁采區和限采區范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省水利廳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2016年6月底前,各設區市完成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摸底調查,制訂并實施管網改造計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開展設區市省級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經信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汾河、沁河等流域生態需水試點研究工作。研究制定重點河流水量調度方案,加快建設山西“大水網”工程。(省水利廳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保障水環境安全。

1.完成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自2016年起,11個設區市每季度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內的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單一水源供水的設區市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作。(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開展黃河干流萬家寨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省環保廳、省水利廳負責,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6.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河流源頭、泉域重點保護區和重點水庫等良好水體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與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編制年度計劃,實施重點規劃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推進流域生態保護。

1.完成我省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設區市城市藍線規劃編制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2016年6月底前,縣級市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制訂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編制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御河等六大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6.開展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研究工作,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區、污染控制單元三級防控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侵占河道、自然濕地空間項目排查工作。(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開展汾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和漳河等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估,制定實施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完成全省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優化,開展監測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完成《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山西保監局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3.開展《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辦法》制定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山西保監局等參與,太原市、呂梁市、忻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開展《山西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山西保監局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5.開展《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制定、《山西省地表水水環境功能區劃》修訂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6.開展企業排水達標監督工作,強化污染物總量管理,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省環保廳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開展全省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省環保廳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安排,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統籌水污染治理工作推進。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強大合力,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

(二)嚴格考核問責。

各地政府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省人民政府將制定并出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分流域、分區域對全省落實行動計劃年度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推進公眾參與。

加強環境保護宣傳與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建立公眾對話溝通平臺,依法公開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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