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水利部、財政部于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2002]45號)的補充和完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繼國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完成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延伸,隨著《指導意見》的印發實施,基本實現了我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全覆蓋。
《指導意見》明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范圍為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淤地壩、小型水電站等。《指導意見》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堅持權責一致、政府主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則,到2020年,基本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即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護規范的工程運行機制;建立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建立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明晰工程產權,落實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等,并強調,要通過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規范考核,強化監管,試點先行,分類推進等措施,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編輯: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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