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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皮書41:污染場地修復環保產業新增長點

時間:2012-08-28 13:17

來源:中國水網研究院

作者:鄭巖

評論(

隨著我國經濟轉型和城鎮化發展,污染場地修復成為我們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環境問題。2012年7月,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所聯合中環水務、杭州大地環保共同主辦第41期環境戰略沙龍,以“聚焦環境修復產業發展”為主題展開深入討論。會議集合了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華林、中國環科院工程中心主任宋乾武、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所所長/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顧問總編傅濤、中環保水務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胡清等30多位政府、專家、企業代表對污染場地修復政策市場發展的重要觀點,討論主要共識形成了水網聚焦:《清華水業藍皮書》系列之四十一。


“十二五”期間,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染場地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工程已列為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工程。我國未來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安排的6類項目投資共計346.6億元,而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財政資金將達數千億元,到2020年有可能達到上萬億,污染場地修復產業正在逐步興起,成為環保產業新的增長點。

一、污染場地修復產業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農藥污染、污水灌溉、重金屬污染等農村環境污染加劇,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關停或搬遷工業企業形成的污染場地面臨著再次開發利用帶來的環境隱患,以水和土壤為主體的污染場地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污染場地修復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領域。

1、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產業處于起步階段

目前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產業處于起步階段,法律法規體系目前尚不健全,相關的行業技術標準體系沒有建立,僅北京、上海、重慶、武漢、沈陽和浙江等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行業技術標準及監督管理辦法。我國對環境污染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各部委對環境修復管理存在界限不清、甚至交叉管理及管理缺位的現象,管理程序尚未步入正軌。致使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產業市場體系不規范,行業競爭環境不健康,很多污染場地處于無人管狀態,或被再開發利用,存在環境隱患。目前污染場地修復治理責任認定困難,土地修復管理批復流程不明確;修復和項目建設脫節,低價競標、治理不徹底等現象時有發生;業主經常回避某一修復主體,地下水和土壤分開修復,造成項目驗收不合格,重復修復現象嚴重。

2、污染場地類型復雜、數量眾多

污染場地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產生的物質超過一定濃度,對土壤或地下水造成污染,且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場地。目前我國發現的污染場地類型多樣,既有重金屬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電子廢棄物等單一性的污染場地,也有多種污染物并存的復合型污染場地。有些場地污染物濃度高、污染深度大,或以非水相液體的形式大量聚集,成為新的污染源。據資料顯示,美國約有50萬塊需要修復的場地,歐洲也有幾十萬塊,根據我國的污染現狀,專家估計,中國污染場地的數量不會低于美國。這兩方面的壓力,對污染場地修復產業的發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尤為緊迫。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完成了多個污染場地的修復治理工作,如北京化工三廠、紅獅涂料廠、上海市發電廠的主廠房轉化為上海世博會的一個展館等,為我國污染場地的修復和再開發利用積累了寶貴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3、污染場地修復過程中經濟利益關系復雜

污染場地的修復開發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減少了其對居民健康的威脅,使周圍區域及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受益。污染土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當地政府、社區居民、企業和開發商是直接利用群體,金融機構(銀行等)、研究機構、仲裁或訴訟機構、媒體、社會公眾、后代、生態保護組織、非政府組織等是間接利益相關群體。

政府作為管理者,制定優惠措施吸引開發商開發利用污染土地,國家的引導降低了污染場地開發商的投資風險。但是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成本高、耗時長,存在開發后污染物滯存的風險,開發商往往面臨長期修復和短期獲利的矛盾,同時還要擔心污染場地帶來的風險。因此要明確和合理地分配清理與補償責任,協調政府、土地整治和開發方以及居民的利益關系。

4、修復市場空間尚未打開,機遇與挑戰并存

目前,污染場地已經成為關系我國民生問題的社會熱點議題,國家正從規劃層面對污染場地修復進行引導和投入,各種論壇和學術會議頻繁召開,探討修復理論和技術,眾多環保企業紛紛向污染場地修復擴展業務,污染場地修復受到全社會的關注,發展市場前景廣闊,據估算將達到千億市場空間。但是我國污染場地修復起步晚,類型復雜,歷史遺留問題眾多,加之土壤和水體修復過程復雜、技術落后、費用高昂,管理機制不健全、利益關系復雜等問題,致使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的市場機制仍然處于摸索階段,產業化發展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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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外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全面的污染場地管理框架和法律法規標準體系,與之相比,我國污染場地管理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政策法規不完善,管理機制不健全

我國尚無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各部門職責不明,開展相關工作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相關技術標準規范也幾近空白。

2004年,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首次對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工業企業搬遷后原有場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應對場地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存在污染的,應當進行治理修復。

2011年,環境保護部制定了《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將擇機發布;其編制的《全國土壤環境保護規劃(2011-2015)(送審稿)》,污染場地作為重要內容已納入規劃,但該規劃正在報請國務院發布。

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研究起草污染場地相關技術標準,包括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技術導則;污染場地現場工作職業健康安全指南;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行業準入條件等。

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管安全的通知》,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被污染場地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多部門聯合的監管機制急需建立。

2、底數嚴重不清

污染場地一般呈點狀分布,污染場地的調查、識別方法與土壤污染調查有本質區別。當前,只有北京、重慶等少數城市對搬遷或擬搬遷工業企業場地的污染狀況進行了調查。掌握了一定情況。絕大多數城市對污染場地的范圍、污染程度和環境風險等尚缺乏了解。

3、污染防治意識薄弱

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未充分認識到污染場地的環境隱患。全國只有十幾個省(區、市)的部分城市開展了污染場地再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工業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未經環境風險評估,未經治理修復或僅經簡單處理就利用的現象較為普遍。

4、治理修復責任認定困難

由于企業產權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發生了大變化,以及場地使用人變更等原因,難以確定歷史污染者和未來開發商的責任,如果修復后場地被證實仍然存在污染或者污染判定的標準變得更加嚴格,責任界定將更加困難,因此我國很難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場地污染責任進行認定。

5、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資金技術缺乏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費用高昂,有的高達上億元。國內還沒有像美國超級基金和棕地修復基金這樣專門用于修復治理的資金計劃。截止到目前,國內的挖掘填埋只是考慮到挖土、運輸和填埋的費用,沒有考慮污染情況跟蹤和后續的環境風險監測等這些昂貴的后續監測成本問題。

目前,污染場地治理多數采用異位處理術,即被污染的土壤挖出后采取水泥窖處置或以填埋方式處理,很多時候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問題。而地下水具有隱蔽性和系統復雜性,污染后治理和修復困難,修復技術復雜,很難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總之,我國目前還缺乏經濟技術可行的成熟治理修復技術和裝備;相關管理、技術和科研人才也十分匱乏。

三、污染場地修復產業前景

相較于國外幾十年的發展,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產業目前尚處于市場培育階段,但是隨著各種環境污染壓力逐漸加大,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工作已經成為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重要內容。

1、污染場地修復納入國家規劃層面

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復被列為“十二五”期間需要切實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之一。《規劃》指出,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推進重點地區污染場地和土壤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地下水污染防治、受污染場地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工程,已列為“十二五”環境保護重點工程之一。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把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全面啟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逐步整治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科學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列為規劃目標。強調要有計劃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開展典型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借鑒國外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經驗,在地下水污染問題突出的工業危險廢物堆存、垃圾填埋、礦山開采、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區域,篩選典型污染場地,積極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工作。

加強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污染場地綜合整治工作。開發利用污染企業場地和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場地,要明確修復及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項目,主要針對我國典型場地地下水污染日趨嚴重、相應修復技術薄弱的現狀,選取典型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地、垃圾填埋場、礦山開采場地、石油化工行業生產(包括勘探開發、加工、儲運和銷售)等場地,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工程,恢復示范區地下水使用功能,為開展全國地下水污染修復工作積累經驗。

《“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將水生態修復技術與裝備、危險廢物與土壤污染治理列為環保產業重點發展的領域和關鍵發展技術。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指出,在環境科技發展的重點領域與主要任務中,強調“十二五”期間要開展典型污染場地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試點研究和積極促進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科技專項研究。初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有機物、重金屬等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體系,形成若干解決不同地域農村土壤環境問題的成套技術,推動土壤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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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前景廣闊

據資料顯示,在環境產業發達的國家,土壤修復產業占整個環保產業市場份額的比重往往高達30%-50%,在環保投資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相關研究報告指出,美國20世紀90年代用于污染土壤修復方面的投資約1000億美元,直到目前美國環保局地圖上仍標注著50萬幅需要治理的地塊。據Environmental Businese International Inc預測,到2015年,美國環保產值將達到3600億美元。金融危機過后,環境修復產業占美國環保業產值的比例降到20%,如果以此比例推算,到2015年,美國以土壤和地下水修復為主的環境修復業產值預計在700億美元左右。在日本,調查顯示有32萬個受重金屬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場地,全部修復大約需要1600億美元。歐洲地區,2007年歐盟27國的土壤保護和修復、地下水和地表水治理的環保支出,分別占公共和產業環保投資的8%和6%。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場地污染形勢尤為嚴峻,農村的化學、農藥污染,污水灌溉、固體廢物堆砌等,破壞了大量的農田,目前全國20%的耕地受到重金屬和有機物污染;在城市,大部分城市常規場地的土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屬污染問題,從2001年到2008年,關停并轉遷的企業已達10萬以上,石油、化工、煤炭、鋼鐵等行業,以及填埋場、養殖場屠宰場等形成的類型多樣的污染場地的再利用急需進行修復治理,修復市場預期前景廣闊。

目前我國缺乏土壤修復地塊的準確數據,因此較難估量我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確切規模。如果按2015年中國土壤修復產值是美國的十分之一計算,屆時我國土壤修復市場規模將達到400億人民幣。

3、多項資金涌入污染場地修復領域

我國未來將安排6類項目總投資共計346.6億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將投入595億元用于重金屬污染治理,而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全部財政資金將達數千億元。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中,地下水污染修復優選示范項目投資3.8億元,重點示范項目10.5億元。

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指出環境科技規劃投資中,用于水污染防治領域的資金為50億,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投資額為20億。

據業內人士估計,一個污染場地的修復都需要上億的資金,我國場地修復的資金大體上可以達到五六千億。預計整個土壤修復的市場到2020年有可能達到上萬億,而與場地修復相關的第三方環境檢測市場規模有望達到50億至100億元。污染場地治理行業大幕正在拉開,市場預期前景廣闊。

4、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市場提升空間巨大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污染場地修復項目在化工場地、采礦業和冶金業場地、石油污染場地、農藥類場地和電子廢棄物場地修復領域的不斷深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修復技術方面積累了一些相關的修復技術,但經濟實用的修復技術有限,大多是在借鑒國外相關經驗的基礎上,有些場地的修復是國內有關機構聯合國外環保公司、科研機構共同完成的。但在污染場地修復科研機構及修復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有相當一部分修復技術與設備在研究開發之中,同時積極開展與修復產業發達國家的技術合作,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的進步與市場的完善。

5、企業帶動,促環境修復快速發展

據資料顯示,目前國內從事污染場地修復業務的企業已超過100家。北京建工環境、中持環保、杭州大地、環能德美、新之地、永清盛世環保、鐵漢生態、維爾利、桑德環境、東江環保等企業成功進入環境修復領域,其業務范圍覆蓋污染場地調查、風險評估、修復施工等,除此之外,中環保水務、北控水務也正在洽談收購,由此進入環境修復領域。

同時,污染場地修復也吸引了側重于場地修復咨詢業務的外資企業進入,如ERM中國,ACOM公司和ESD(伊世特)公司。在商業監測機構領域,從事土壤檢測機構有SGS通標、澳實、CTI華測、PONY譜尼等,其中華測已在創業板上市,而PONY譜尼也正籌劃上市。

除企業之外,部分涉足環保的科研機構也是土壤修復業務的主力軍,這些國家機構包括如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清華大學環境學院,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各地環科院等,它們在承接政府項目時具有一定的優勢。

四、污染場地修復管理的重點方向

為切實抓好污染場地的治理和修復,在管理上,近期我們應該加強一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重點突出。重點突出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有場地作為城區建設用地(即非耕地等農業用地)再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

2、先行先試。鼓勵地方和行業先行先試,為國家制定相關法規政策積累實踐經驗。鼓勵北京、江蘇、重慶等地方制定地方政策法規和標準。支持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牽頭,會同中科院、中國環科院、清華大學等權威機構,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和從業單位技術水平評估工作,探索對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治理修復行業的市場準入機制。

3、完善機制。建立環保、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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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場地修復產業發展建議

1、加強工作部署

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盡快聯合發布《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對相關工作進行部署。

2、組織開展污染場地排查工作

污染排查是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礎,要切實做好我國水和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工作。針對我國地下水污染物來源復雜、有機污染日益凸顯、污染總體狀況不清的現狀,應從區域和重點地區兩個層面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我國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工作,基本掌握我國地下水污染狀況,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發展趨勢。

以關停、搬遷的化工、金屬冶煉、農藥、電鍍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為重點對象,組織開展場地污染環境風險評估,排查被污染場地,建立污染場地數據庫和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根據調查情況制定相應資歷戰略。結合污染場地動態變化特性,我國應該建立動態申報制度和完善的污染場地申報系統。

3、切實防范場地污染

強化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污染場地防范要求。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應當對建設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和環境風險評估,提出場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對場地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驗收。企業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該企業要對土壤和地下水情況進行檢測,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復。

4、完善政策法規,制定行業標準

制定和完善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政策法規,明確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責任,建立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制度以及場地環境監測和污染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基于環境風險控制的標準及規范體系。

5、加強技術研發和示范工程建設

針對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農藥、重金屬等典型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治理修復技術研發;結合國家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示范工程。通過科技攻關,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實踐經驗,探索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經濟高效的地下水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并進行系統集成。

借助國內已有的較先進的工業裝備技術力量,加強在水土修復設備制造的成套化、標準化、自動化及電子化,一些有害廢物的無害化,廢棄物的減量化與資源化等技術設備方面的科研創新,盡快縮短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

建立修復科技市場機制,通過環境修復的市場化建立相關技術研發的激勵和創新機制;結合我國修復項目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整合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設備,有針對性的解決技術問題。通過項目示范,加強技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廣,促進環境修復技術市場的發展。要加大政府的專項科技投入力度,提高水土修復資金投入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6、先行先試,建立行業標桿

通過優秀案例推薦,成功技術推廣,鼓勵國內有影響力的環保企業共同出臺過渡性的行業標準,規范和引導環境修復業務的開展,為市場開發及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積累實踐經驗。

7、明確責任主體

我國污染場地具有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不可能嚴格按照“誰污染、水治理”的原則,在無法確定污染者的情況下,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作為責任主體。根據污染場地的歷史成因和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不同的分擔比例。

8、創建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管

加強政府引導,建立環境修復市場體系,建立環境修復經濟產業鏈,規范修復產品生產及經銷、技術開發、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服務、資源綜合利用和自然生態保護等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

嚴格控制市場準入,規范市場競爭。做好修復場地環境質量調查與評價、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工程管理、修復技術評估與試驗、場地修復驗收以及場地修復資金市場運行等體系的監管。

9、探索商業模式和資金機制

目前國內環境修復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招投標模式,一般分為場地調查與風險評估、工程修復2個標,大型復雜污染場地修復在場地調查與風險評估階段之后增加一個技術中試和方案編制階段;另一種是“修復+開發”模式,修復企業聯合開發商總體承包污染場地的修復和開發。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探索類似水廠的BOT、BT等模式。

加大環境修復資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環境修復投融資機制。對公共性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跨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解決、大江大河及全流域的資源與環境保護、生態脆弱區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歷史欠賬問題等,政府直接實現財政投入,拉動環境修復的需求。鼓勵企業和民間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對民間和社會資本給予配套資金補助、貼息補貼、減免相應稅費和其他方面的優惠,鼓勵全社會對環境修復貢獻力量。

通過環境稅、清理補貼、貸款、抵押及市場許可證等一系列市場化運作的經濟和財政手段解決環境修復資金問題。進一步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或增收污染稅,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費、土地開發受益者出資的資金機制,有效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建立“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分擔”、“誰所有,誰兜底”的環境效益補償機制或者基金制度。

此外,國家應提倡綠色信貸,鼓勵社保基金等中低回報期望資本的流入;嘗試推出利用污染場地低于正常土地價格的差價部分作為修復費用,或者降低承擔污染土地修復企業的稅收等模式;在合理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允許土壤修復列入土地開發成本中;借鑒美國“超級基金”模式,實現稅金預提留,通過超級基金的方式,多方位解決土壤修復資金來源。

10、提升修復企業綜合能力

企業要向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大中型修復企業發展,從技術、資金、管理和人才等多方面不斷提升,形成場地調查、風險評估、修復設計、修復工程、規劃開發的產業鏈條,形成規模效應。


編輯:鄭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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