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發布了《水量分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今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的原則、分配機制、等作了規定。
從1988年《水法》確立了水量分配制度以來,水利部一直沒有停止推動水權制度的努力。2002年頒布實施的新《水法》提出要完善水量分配制度,明確規定了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2005年水利部下發了《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健全水權轉讓的政策法規,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優化配置。2006年頒布施行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剛剛頒布的《辦法》都在初始水權分配的關鍵環節上完善了法律制度。有關專家稱,最新頒布施行的這兩部法規規章,標志著我國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已經基本建立。
建立在初始水權分配制度之上的水權交易是否能夠被激活?以行政手段為基礎的水權分配,能否滿足水權轉讓市場的需求?為此,中國水網采訪了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博士。他認為,雖然《辦法》對水量分配方法進行了規定,但是水權的公正合理分配依然很難實現。這種基于行政的“粗放式”水權分配,不具備經濟和市場價值的基礎,水權交易遠未到時日,倉促而行可能成為“違法”行為。
傅濤首先指出,水權交易所指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顯然,水資源的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因為法律規定它歸國家所有,客觀上不存在全民之外可與之交易的主體。如果水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交易,面臨的首要難題是如何分割所有權,這不僅是個技術問題,還可能涉及所有制的變革,所以這是個非常復雜和充滿風險的現實問題,處理不好,可能引發舉國上下的"圈水"和"炒水權"運動,而重蹈過去一度發生的"圈地"和"炒地皮"的覆轍,但其后果將可能更為嚴重。所以我們一般所說的水權交易中的水權指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
就算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可以交易,目前也遠未到可以實現的階段,傅濤認為。首先,市場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物具有經濟價值。就像現在國際上普遍流行的CDM的碳交易,它能夠得到廣泛推行是因為交易主體用來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標是交易者通過各種管理、技術等手段真正“節省”下來的,具有真正的市場價值。而且這種碳交易也有嚴格的標準和認證管理體系。與之相對比,通過行政手段簡單分配的水權并不具備合理的經濟價值,也意味著它根本不具備交易的最基本條件。將水權進行市場化交易,就是對這種不精準的行政分配方式的經濟認可,產生的后果可能是國有資產的不合理流失。
水權交易還受到體制不完善的制約。傅濤說,《水法》對"水資源所有權"存在約束,取水證制度也對水權交易進行了約束。由于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制度將減少政府對水資源的再調控能力。而我們現行的以行政調配為基礎的水資源分配方式,在目前體制下對應對水資源短缺更加有效,沒有必要舍易求難。另一方面,初始水權設定所要求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會遠高于現行的取水許可證的科學性要求。因此,初始水權合理分配難度大,需要用戶的民主參與,需要科學的法律體系作保障,同時,水權交易過程也需要市場監管體系來支持。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與此要求差距甚大,水權交易的市場監管體系也遠未建立。
傅濤最后強調,在體制不完善的背景下,水權交易很容易讓本來屬于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成為某個地方或集團謀取利益的手段。但是,傅濤補充,如果能夠效仿國際上推行的碳交易,進行交易的是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節省”下來的真正具有市場價值的“水權”,這樣的水權交易才有價值,才能有效推動水資源的節約!(中國水網 武紅霞)
編輯:武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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