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于8月底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環境保護部高度重視,組織各類座談會和專題討論,征求系統內外意見。綜合環保系統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環保部近期形成并公布了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明確環保監管職能配置 加強環保部門綜合宏觀職能
環境保護是一項錯綜復雜的工作,環保部門應發揮綜合宏觀職能,統一監管環境標準、規劃、監測、信息等工作。目前草案對監管體制的修改,如第10條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準、第11條規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等,不僅與現行有效的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相違背,而且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環保部對草案中的細則提出了修改意見,指出環境標準、環境基準、環境監測、環保規劃、總量控制指標分配等工作內容,應由環保部門協調組織開展。
這些修改意見,明確了政府各部門在環保工作中與環保部部門的關系,環保部門具有對立的管理和執法權利,實現對環境的垂直管理,如總量控制指標分配等各方面環保工作內容,應由環保部牽頭,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完成。
同時,環保部建議對排污收費、“三同時”的表述做修改,并要求增加限期治理、現場檢查、環境應急、土壤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生態保護等相關內容的說明。
理清環境保護法與專項法的關系
《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法律框架體系中處于基礎性、綜合性地位。環保部指出,《環境保護法》應體現“綜合法”的特點,合理解決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環保理念、基本原則、基本體制、政府責任、公眾權益保障、社會參與機制、企業的基本義務、環境經濟政策、通用的處罰規則等;而針對企業的具體監管措施應當主要留由其他專項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夠清晰,與專項環保法律存在交叉、重疊的現象,在若干具體條款上出現沖突情形。
明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環保部指出,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走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境保護新道路,努力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因此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必須統籌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草案第4條提出了“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理念,但并未提出具體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規則。
充分吸收地方環保部門的成功經驗
環保部指出,目前草案沒有將那些應當用法律規范來調整、立法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現實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對環境保護工作能產生顯著成效的實踐成果和國際經驗,納入到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中。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現場檢查等制度措施的有關修改內容,目前草案與水、大氣等單項環保法律的規定、與目前環境管理工作實際不一致。
補充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草案公布后,公眾環境權益、跨區域環保機制、環境稅等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環保部結合各方意見和關注重點,對草案中沒有提及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了補充的建議,指出應補充多項制度:保障公眾環境權益,跨部門、跨區域的環保協調機制,鄉鎮政府的環境管理,政策制定過程的環境影響論證,環境質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污染物總量控制與環境質量管理,排污許可、排放指標交易,環境保險、綠色信貸、環境稅等經濟政策,生態補償機制。
明確各方法律責任
關于《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環保部指出應當注意處理好適用對象和適用規則兩個基本問題,從兩個方面進行合理設計和安排,避免重復性規定,補充通用性處罰規則。在建議補充的法律責任部分,環保部對責任主體、處罰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表述,指出環境犯罪等行為的處罰等要與相關法律相銜接。
環保部的建議中,增加環境公益訴訟資格成為亮點,這將激勵和規范全社會的環境責任意識,促進公眾監督環境污染事件,促使責任主體積極主動的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編輯:鄭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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