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政府下發了《市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這是繼《市政府關于實行重點斷面水質達標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的意見》后,市政府采納審計建議出臺的第3個關于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2011年,徐州市審計局對該市淮河流域2008-2010年度水污染防治績效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披露了潛在損失浪費金額4000多萬元等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促進有關單位(部門)歸還原渠道和地方配套資金到位7613萬元。審計結果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并在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根據審計建議和張敬華市長在環境保護工作調度會議上要求,2012年3月2日,市政府出臺了《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加強了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規范了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同時也促進了城市水污染防治及節能減排工作。一是規定實際污水處理量三年內要達到建成規模的75%以上,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COD等污染物的消減量應符合市政府的任務要求;二是規定運營單位應組織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崗位培訓、按時向監管部門及時報送相關的資料;三是規定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定期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綜合評估并進行通報,制定在特殊情況下能夠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轉的預案;四是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運營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應負的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
該辦法還首次將審計部門納入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體系范圍,要求審計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共同做好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協調實施本辦法。
徐州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調查提出的審計建議被市政府陸續采納,審計效果正不斷顯現。
編輯: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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