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7-17 10:28
來源:
作者: 井媛媛
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問題日益凸顯,環境保護、環境治理等觀念越來越多的受到各界的關注與重視,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積極作用也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可,不少國家相繼制定了環境基本法。例如,日本于1967年制定《公害對策基本法》并于1993年修改為《環境基本法》,美國于1969年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國的環境保護法較美國、日本相比制定較晚,我國1979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現行的《環保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對《環保法》做了重大修改,如將保護環境上升至國家基本國策;確定了新的環境保護機制,如信息公開、公益訴訟等。《環保法》的修訂標志著中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步入了新的階段,環境保護行為已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然而,由于歷史背景及經濟體制等原因,我國的《環保法》與西方國家相比存在著共性與個性的共存,在此背景下,本文對美國、日本的環境保護發展史、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公民權利、罰款力度等進行了比較,在此基礎上,憧憬著中國環境保護的未來。
一、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事件推動了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美國、日本對環境保護意識的覺醒均來自于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發,正是由于西方工業化國家環境公害事件的頻發,推動了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喚醒了中國環境保護意識的覺醒。
由于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美國于1899年頒布了《河流與港口法》(亦稱《垃圾法》),這是美國頒布的第一個關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隨后又頒布了《聯邦殺蟲劑法》,《防止河流油污染法》等法律。1969年,俄亥俄州的凱艾哈格河因嚴重化學污染引起河面著火的事件,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他們要求在聯邦層次上制定法律來保護自己的生存環境,在這種背景下,環境保護意見被徹底激發,《國家環境政策法》由此誕生。
日本環境問題的重視由“四大公害”事件引發。日本環境污染問題雖早有記載,但致使其大肆爆發的罪魁禍首是其50年代中期,提出的以產值、利潤為中心的全面推進“經濟高速成長”的發展戰略。在這一戰略的帶領下,全國上下至環境于不顧,大力發展工業,以經濟增長為目標,忽視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環境載體的破壞。直到70年代初,四大公害事件的相繼發生,(四大公害事件為:由有機汞而導致的水污染從而引發的兩起水俁?。挥闪蜓趸飳е碌拇髿馕廴緩亩l的哮喘;由鎘造成的水質污染從而引發的痛痛?。?,環境問題才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視。1967年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政府對該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刪除了“與經濟調和”的規定,正式提出了“環境優先”的原則,1993年將《公害對策基本法》修改為《環境基本法》,從而確定了其基本法的地位。
20世紀60年代末,由于西方國家環境公害事件頻發,聯合國決定召開第一次環境會議,中國被邀參會,正是通過這次會議,喚醒了中國人民對環境問題的重視,中國的環境保護意識開始覺醒。但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美國、日本等先進的工業化國家的環境保護工作從地方興起、在發展初期主要靠地方政府推動,而我國由于經濟體制的限制,重要決策的制訂與實施主要依賴于中央政府,環境保護行為的開展高度依賴于中央政府的推動。
二、《環保法》的環境地位已有顯著提升
新《環保法》采用了“基本法模式”,較之前《環保法》相比,該法的環境地位已有了顯著的提升,但不足之處是未將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進行明確表述,或產生執法沖突。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以及公法解釋與執行均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一致”,由此確立了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地位。該法主要內容有4個方面:一是宣布國家環境政策和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二是明確國家環境政策的法律地位;三是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四是設立國家環境委員會。四方面的內容緊密相連,構成一個有機整體,這些規定也使其在美國環境法律體系中奠定了其基礎性地位。
我國新修訂的《環保法》提升了其環境地位。本法第一條指出,該法立法目的為:“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體現了經濟發展凌駕于環境保護之上的時代已經過去。該法第四條中,將原《環保法》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改為“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這也宣布GDP的增長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經濟發展應在環境保護的大框架下進行。
值得肯定的是,新《環保法》采用的是“基本法模式”,但與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不同之處在于,未明確其基本法地位,未體現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就目前情況而言,部分法律相對于《環保法》仍有沖突的地方,例如環保法規定“罰無上限”,但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卻有著罰款上限的規定,明確其基本法地位或更有利于環境保護立法的實施。
三、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新《環保法》擴大了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組織的范圍,并明確了公民對環境信息獲取、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在美國環境執法體系中,民間環保組織的力量不可小視,《國家環境政策法》賦予了公民對行政機關活動的環境影響進行評論的權利,《清潔空氣法》甚至專門規定了公民訴訟司法審查等條款,這些為公民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當政府或企業違反環境法時,民間環保組織有權對其提起訴訟,《國家環境政策法》也明確指出了公民對于環境的權利,其第4331條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環境的改善與保護”。
編輯: 李丹
E20環境平臺水業研究中心負責人、首席行業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