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5-10-27 16:17
來源: 東吳證券
作者: 袁理
3、行業初期仍存在較多問題
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比,VOCs由于成分復雜、污染源分布廣泛且排放時無組織逸散,只靠針對當前排放的監管方式很難有效進行全面控制。雖然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對VOCs的政策投入,從整個政策體系、監測標準等方面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整體來看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基礎數據匱乏,法律法規滯后,排放標準和監測規范不完善,控制技術亟需更新等。
A、基礎數據匱乏
相比于其他的污染物,VOCs并未納入環境統計管理體系,且監測設備一直落后導致基礎數據匱乏。中國工業門類復雜,VOCs排放來自多個行業,在舊的只限于常規污染物的環境污染控制體系下很難得到有效的重視。由于監測設備覆蓋率不夠,目前環保部門對于工業企業VOCs的排放源分布、排放強度和治理情況等基礎信息掌握較少,缺乏區域和全國環境空氣VOCs污染特征等基礎數據,排放狀況不清,現有數據并不能完全反應污染真實情況。
B、法律法規滯后
我國VOCs控制仍處于起步階段,系統性不強、行業針對性差、控制不全面等問題較為突出。在舊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并沒有提及將VOCs納入監管范圍,對VOCs污染防治管理條文缺少對環保準入、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方面的專項具體要求,系統有效的有毒有害廢氣污染防治和監管體系并沒有建立,對于過量排放、不按照要求安裝監測設備以及過量排放的企業沒有統一規范的處罰辦法,法律法規的滯后嚴重阻礙了行業的正常發展。
C、排放標準不完善
VOCs污染物種類復雜,來源廣泛,無論是監測還是治理都存在較大的難度。在2010年之前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尚未包括VOCs,典型行業VOCs排放標準也存在明顯不足。大氣污染源和環境空氣VOCs監測分析方法以參考國外相關標準為主,缺少統一的技術規范,不同研究結果缺乏可比性,增加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難度。在控制技術方面,以模仿和追蹤國外技術為主,缺少適合中國國情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控制技術。
根據統計,在2011年大約有40%的行業沒有設置排放標準,且這些行業多為排放大戶。標準的缺失使環保部門無法對企業的VOCs排放量是否合適、如何進行獎懲進行合理的評估,由此造成的監管缺失也使得大量排放的企業并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
4、其他國家地區經驗
相對于發達國家和地區,我國VOCs監測和治理起步較晚,在政策制定、控制標準、實施方法等發面都有經驗可以借鑒。
A、美國:法律法規、控制技術、排放標準相結合
美國根據VOCs排放源類型的不同,分為工業排氣、設備泄露、廢水揮發、儲罐、裝載操作5類源,分別規定排放限值或工藝設備、運行維護要求。
美國于1955年通過了《空氣污染控制法》(AirPollutionControlAct),1963年通過了《清潔空氣法》(CleanAirAct)。1967年,通過了《空氣質量法》(AirQualityAct)。隨后,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對《清潔空氣法》進行補充、擴展和修訂,不斷強化和完善。在排放標準上相繼制定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AQS)、《國家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NESHAPS)、《新污染源行為標準》(NSPS)等,同時制定《最高可實現控制技術》(MACT)。在政策上通過法律法規、控制技術和排放標準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對VOCs排放的控制,為全世界的VOCs控制提供了寶貴經驗。
圖表11:美國VOCs控制體系
資料來源:華南理工大學,東吳證券研究所整理
除制定VOCs相關政策外,美國環保署同時實施城市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戰略,篩選出19種VOCs物質并明確其來源。此外,為識別VOCs等空氣污染物的區域污染狀況,美國政府定期進行全國范圍內有毒空氣污染物風險評估,并建立基于風險評估模型和污染物普查結果的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基準體系。目前已有12種VOCs物質被列為國家層面或區域層面具有較高健康風險的有毒空氣污染物。
B、歐盟:實施分級控制標準,成員國規定限制
歐盟各成員國為加強對單項VOCs物質的管制,同時實施分級控制標準。根據國際癌癥研究機構關于致癌性的分類、職業衛生的最高允許濃度(MAC值)或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允許濃度(TWA值)等指標,將VOCs物質根據健康毒性分為高毒性、中等毒性和低毒性3類,分別規定了濃度控制限值。其中對苯的規定是:年均限值5μg/m3,以2000年12月13日5μg/m3為起點(100%),從2006年1月1日開始,每過12個月減少1μg/m3,直到2010年1月1日結束(0%),即這個限值及其規定需在2010年1月1日前達到。根據歐盟《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國家標準》(NEC指令),在遵循歐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各成員國可自行決定為達到限制目標所需要采取的措施,并每年向歐盟報告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圖表12:歐盟各國VOCs排放限值
資料來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國家標準》,東吳證券研究所整理
C、日本:國家與區域總量控制相結合
日本實行國家總量控制和區域總量控制相結合的方法。國家控制總量是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和濃度為基礎,以不超標為要求,全國實行,不受所在地區域限制;區域總量控制以排放總量的最低削減量為基礎,以削減量達標為要求,是在排放口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更嚴格的總量控制。控制要求是確定排放總量,確定總量削減計劃(包括總量限制指標和削減措施、限制等),向各派放著分配排放總量和削減總量額度。
編輯: 張偉
東吳證券研究所副所長、環保行業首席分析師,重點覆蓋水、固廢、環境監測、資源化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