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5-07-20 14:26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薛濤
近日,為落實“水十條”,受國家發改委委托,E20環境平臺展開對“現行有效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其中條款”可能存在“阻礙環保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的規定”的意見征詢。在調研中我們看到,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的大基調下,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富于創新色彩同時又緊跟國家改革方向的文件;但是,細細分析,其中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尤其某些文件背后隱藏著從地方利益出發、狹隘又“地方保護”的一貫思路;當然,有些是對國家某些新政策和詞匯未能完全吃透把握,存在“誤讀而誤用”的原因。
以河北《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例,第五條第(三)款提到:
有選擇地引進一批知名環保企業集團。圍繞解決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深度治理、礦山環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修復等難題,開展定向招商,引進國際國內知名環保企業集團,采取設立分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合資合作等形式在我省設廠,提供集設計、建設、投融資、運營、維護等于一體的綜合性環境治理服務。
細細分析該條意見,我們可以發現兩點頗具代表性的問題:
1、對國家改革中新概念的誤讀
由于目前的第三方治理涵蓋范圍較廣,從2014年國發69號文來看,既包含了工業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委托運營,也包括市政環保設施的投資運營,還包括環境修復等其他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內容。而后兩者,恰恰與財政部和發改委共同推動的PPP(包含特許經營)方向相一致。
根據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文件、發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件,PPP(含特許經營)的投資運營商應該通過公開招標或者不少于兩家(最近的細則規定)的競爭性談判來確定。然而,尤其對于包含污水廠等在內的市政環保設施PPP項目,依據2004年建設部126號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2015年國務院第25號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均要求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來選擇投資運營商。
國務院2015年25號令:“第十五條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而上述意見中的“水土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修復領域”采用定向招商,而不是通過公開競爭選擇投資運營商,這不符合國家相關的規定,是其對“公共服務在PPP概念下轉移的核心理念”不夠熟悉的表現,也凸現出地方政府面對“第三方治理”、“特許經營”、“PPP”、“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等多個國家新政策詞匯時的迷惑。
編輯: 李曉佳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北京易二零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并兼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垃圾焚燒專家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中建環能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