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環境投資機制及其啟示
論文類型 | 基礎研究 | 發表日期 | 2002-11-01 |
來源 |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水工業分會機電委員會機械專業四屆二次學術交流年會 | ||
作者 | 任勇 | ||
關鍵詞 | 日本環境 投資機制 啟示 | ||
摘要 | 在環境保護政策、投資和技術三要素之間的辯證關系上,日本的模式是:高標準的政策和嚴格的實施,使得企業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高于采取措施的成本,從而迫使企業進行大量的環境投資;另一方面,政府在大量投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建立了面向企業的資金援助機制;由此,創造了對環境技術與設備的市場需求,激發了日本環境技術的大力開發和環保產業的蓬勃發展;這樣,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強勁的環境投資并未對國民經濟造成暫時的不利影響,相反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
任勇
2002年7月15日 《科學決策》
摘要:在環境保護政策、投資和技術三要素之間的辯證關系上,日本的模式是:高標準的政策和嚴格的實施,使得企業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高于采取措施的成本,從而迫使企業進行大量的環境投資;另一方面,政府在大量投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建立了面向企業的資金援助機制;由此,創造了對環境技術與設備的市場需求,激發了日本環境技術的大力開發和環保產業的蓬勃發展;這樣,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強勁的環境投資并未對國民經濟造成暫時的不利影響,相反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日本的這一模式,一方面給我們提供了不少有價值的信息,同時,有些經驗值得借鑒和學習。
啟示與建議
1.關于投資結構(詳見附件中的第1、2、3、部分)
在日本的環境投資使用結構中,有一點需要中國及早引起注意,就是日本中央政府環境預算的80%多、地方政府的90%多都投入到了污水、垃圾和噪音處理等環境污染防治的基礎設施建設之中,其中僅污水處理就高達60~70%,大約是大氣污染防治費用的5~7倍。這意味著真正昂貴的倒不是產業公害的防治,而是城市生活型環境問題。在費用負擔上,日本的做法是前者由企業自我負擔,后者基本上是由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包辦。
這就是說,其一,在環保上,我國真正需要花大錢的時候才剛剛開始或者說還沒到。中國城市化的水平雖然不高,城市化的速度近年來卻迅猛,中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落后與人口基數大等因素,已經并將繼續使廢水和垃圾等城市生活環境問題惡化的速度和程度更為猛烈。近兩年來,上海、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開始下大力氣解決這些問題,但許多城市依然未將其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之中。其二,中國在較低的發展階段遇到了發達國家逐步遇到和解決的諸多環境問題,中國的政府沒有財政實力去效仿日本的政府包辦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而且,這種模式也未必是最佳模式。即使在日本,目前也已開始反省和評價這一投資模式的弊端,倡導一些諸如PFI(私人投資動機,Private Finance lnitiative)和一種新的PPP(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伙伴關系(PPP,Public-and-Private PartnershiP)等概念和模式。這些概念的內涵,尚在發展之中。但簡單地講,有兩條值得學習和應用,一是鼓勵私人部門(企業)投資公共環境設施建設,二是公共部門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應該市場化。
因此,對中國而言,應借鑒日本環境投資結構模式的教訓,創造一種私人部門投資和政府投資并舉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模式。其中的關鍵是建立一種市場機制,即通過政策調節,如政府補貼、稅收優惠或免稅、證券上市優惠、征收用戶使用費等經濟手段,使得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者有利可圖的話,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必然會將資金投向該領域。中國能在改革開放初期,通過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和國內私人資本搞活搞好了經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未嘗不可形成新的改革開方領域。這些方面,非常值得我們仔細深入地研究。
2.關于環境投資的經濟影響(詳見附件中的4.2部分)
環境投資對短期經濟發展具有正反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環境投資會削弱生產資本的投資強度和積累,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社會需求;但另一方面,環境投資創造了新的產業和就業機會,對技術革新提供刺激,從而提高社會需求,對經濟發展產生積極效果。日本的經驗和OECD的研究都表明,環境投資對國民經濟的短期影響是中性的或很小。對于這一點,決策者和企業界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在環境與經濟利益發生沖突時,不必顧慮環境投資會對宏觀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而且,特別是對環境投資促進環保產業發展和激發產業技術革新等方面,應給予高度的重視。目前,日本污染防治設備制造產值大約是其環境總投資的15%,占GNP和工業增加值的0.3%和0.8%。如果考慮環境服務行業的產值、環境制度給產業技術革新所帶來的激勵效應、以及環境保護領域所創造的就業機會和由這些方面引起的社會需求的擴大等方面的效應的話,環境投資的財務產投比肯定要比人們通常的判斷要合理的多,更不用說其巨大的環境效益。1998年,我國將環境建設作為帶動經濟增長的重點領域之一的決策是具有遠見卓識的,但關鍵是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特別是財政金融措施,使之落到實處。在東部沿海發達城市,應該說目前已基本具備實力將環境投資提高到1.5-2%的國際水平或更高。這樣,一方面可以較徹底地解決當地的環境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及早地培養和發展當地的環保產業,爭取形成中國環保產業的龍頭,在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同時,又可以減小中國環保產業市場被國外資本沖擊的風險。 當然,根據日本的經驗,大量的污染防治投資對諸如發電、鋼鐵等個別行業的短期經濟影響還是很顯著的。國家應在兩方面給予保護,一是確保環境政策對所有工業行業和企業具有同樣的約束力,使他們共同面臨由環境投資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保證政策對市場競爭力影響的公平性。二是,對于那些經濟風險較大的行業,在財政和金融政策上應給予一定的優惠,甚至通過對產品價格和市場份額等方面進行適當地干預,保護這些行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3.制度機制與投資力度(詳見附件中的第4.1及第6部分)
除了公害運動、經濟實力及環境意識等因素外,促使日本企業大量進行污染防治投資的動力是環境制度對企業所產生的成本選擇機制,即企業不投資的成本高于投資的成本。日本企業環境投資的這一制度機制正是中國所缺乏的,中國的環境標準及其它環境制度在技術經濟上也許是適合的,但相對污染問題的嚴重性而言,剛性顯得不足,即制度本身對企業投資的壓力就可能不足;同時,制度又未被嚴格實施,軟化了制度本應有的剛性,進一步削弱了企業投資的壓力。所以,在經營狀況不好或交了排污費的情況下,企業的環境投資經常處于或有或無,或可多可少的狀態。另一方面,現有的技改環保配套資金政策、“三同時”中環保配套資金制度以及排污費返還制度等三項主要的環境投資政策沒有被嚴格執行,造成約一半多的資金潛力沒有被利用。
因此,中國要提高企業自主的投資力度和增加投資總量,必須首先提高相關環境制度的標準,增加制度的約束力和企業違反制度的風險。在中國,這種風險既包括市場意義的經濟成本,也應包括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同時,嚴格實施現行的環境政策,可能是在現有經濟實力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資金潛力,提高投資總量的捷徑。
從理論上講,若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實施者是同一個組織的話,政策的實施效果經常會不盡人意。其原因有二,其一,政策的制定通常是較封閉的,缺乏其它相關部門和社會相關利益團體及成員的參與,政策的社會共識基礎較弱;而且,一般也缺乏政策實施的有效監督。其二,當遇到與自己部門利益相抵觸的時候,政策制定者兼實施者往往會優先考慮自己部門的利益。例如,當經濟管理部門在實施技改環保配套資金政策時,很難保證時刻都想著環保的需要。同樣,當環保部門掌握排污費的支配權時,有時難免會在留給自己進行能力建設與返還企業的比例上出現傾斜。所以,從理論上講,應該使政策制定者和實施者以及監督者分離,這樣才能從體制上保證投資政策的有效實施。
4.關于污染防治投資的援助機制(詳見附件中的第5部分)
日本政府對企業污染防治投資的援助機制,很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其機制設計的目標很明確,就是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來解決企業在污染防治投資上的資金困難。而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正是我國產業污染防治的瓶頸。從70年代中期的投資高峰到80年代末,日本中央政府所屬金融機構給企業提供的低息貸款,占到企業污染防治投資的30~40%。對解決企業的資金困難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粗略估算,僅日本環境事業團,在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上的這一比例,就曾經高達50%以上。在這種機制中,政府在籌集部分社會公共資金作為向企業融資的資本之后,政府的成本就是一般的管理費用和貼息資金,這部分成本大約占到日本中央年環境預算的3%左右,這與其給企業所解決的資金份額相比,是成本有效的。
設想如果中國建立類似的污染防治資金援助機制的話。其本金一方面可以融資一部分政府和社會的公共資金;另一方面,可以將現有政策性的污染防治資金,如排污費、技改和“三同時”制度中的環保配套資金等納入其中;同時吸收一些國外的贈款和貸款。這樣一來,預期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資金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緩解企業污染防治資金的短缺問題。因為如果現有多渠道的污染防治資金一旦集中起來統一管理的話,就可以避免現在多部門管理,因部門利益和缺乏有效監督所造成的實際投資與政策要求差距很大的現象,這就是理論上所倡導的政策制定與政策實施適當分離的管理優勢。對于日本的這一資金援助機制與中國的借鑒意義很值得進一步開展深入地研究。
附件:
進一步的分析
1.日本環境投資的主體結構
日本環境投資的主體分為中央政府及其附屬的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企業。政府負責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企業除了負擔企業內部的污染防治投資外,還要部分承擔相關的公共污染控制設施的建設費用;中央政府附屬的金融機構負責對企業和部分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1)日本絕大多數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是由地方政府實施和管理的,大部分投資也來自地方政府。在1991年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地方政府約占到60%以上,其中,地方政府自有資金約占20%左右,中央政府提供的貸款占20~30%,向私人銀行或商業性金融機構貸款20~30%左右。中央政府基本不直接建設和管理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但提供約30%左右的補助金。除了一般的財政預算來源外,中央政府的補助金和地方政府的資金籌集,主要是靠發放國債和地方債券來解決。
(2)有關企業的污染防治費用,基本上全部由企業自我負擔,較好地體現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在1991年的企業污染防治投資中,71%是企業的自有資金和企業向商業銀行的貸款,28%是中央政府附屬的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此外,地方政府提供約1%的補助。
另外,根據1971年頒布的《關于企業負擔公共污染控制項目成本的法律》規定,對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設的、與企業有直接關系的那些公共污染防治項目,相關企業必須負擔部分建設成本。在1992年3月為止的99個相關建設項目中,企業負擔了46.9%的費用。
(3)在日本的整個環境投資中,政府投資是主體,1991年占到87%,企業投資僅為12%左右。這一狀況與日本產業污染的基本解決和投資方向的變化有直接關系。
2.日本環境投資的使用結構
日本在基本解決了產業污染問題之后,環境管理的重點領域轉向了城市生活型環境問題和全球環境問題。政府的環境投資方向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上。9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環境預算的83%用于環境基礎設施建設,11%用于主要包括國家公園、準國家公園及一般生活區公園的建設和海岸、港口及文物古跡等地的自然環境保護。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污水處理占到70%左右,其次為噪聲防治、生活垃圾處理和農村下水管網建設,大致各占8%左右。
在地方政府的環境投資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比例更高,達到90%多,而且總投資的70%多用于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的處理占到12-18%。總體上,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是大氣污染防治投資的7倍左右,或更多;其中,僅污水處理費用就是大氣污染防治的5倍左右。
3.日本環境投資總量
目前,在日本尚難找到有關環境投資總量的官方統計資料和較系統的研究成果。從日本環境投資的主體結構和資金使用結構看,估計日本近年來的環境投資占GNP的比例大約在1.5~2%左右,或者更高。世界銀行1994年的研究報告估計,當時僅污染防治基礎設施如污水處理、人糞尿處理、固廢處理、公園、綠色緩沖帶及噪聲防治等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的投資就大約占到GNP的2%左右。另據資料,80年代初,日本用于污染治理的投資占同期GNP的1.3%。
3.1 中央政府環境預算
(1)自從日本開始全面防治產業污染以來,中央政府的環境預算逐漸大幅度地上升。
(2)大量的政府環境投資并不是在產業公害防治的高峰時期(70年代中期),而是城市生活環境問題時期(80年代以后),特別是環境基本計劃頒布之后(94年)。這是因為產業公害,特別是大氣污染防治的費用由企業自我負擔,而解決城市環境問題的根本措施--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基本上全由政府負擔。80年代以后,日本中央政府的環境預算較70年代翻了一番還多,占整個中央政府財政預算的1~1.5%;到環境基本計劃頒布后,環境預算又翻了近一番,占同年中央財政預算和GNP的3.6%和0.56%。
3.2 企業的污染防治投資
3.2.1 投資總量及行業結構
日本企業的污染治理投資是從60年代后期開始顯著增加的,到70年代中期達到高峰,隨后又逐年降低。在投資高峰的1975年,企業污染防治投資高達1.3萬億日元(1985年價),占同年企業總資本投資的14%和GNP的0.65%左右。1976-1986年,日本企業污染防治年投資在4173億日元(1990年價)左右。到1990年,企業污染防治投資仍維持在4600億元左右,占同年企業總資本投資的3.1%和GNP的0.12%。
從行業的投資結構看,在1974年,電力、化學和鋼鐵行業的污染投資占日本工業企業污染投資總額的一半左右;到1990年,僅電力行業用于治理Sox、Nox和懸浮顆粒物等污染物的設備投資就占到整個企業污染投資的65%。從總的趨勢看,在1974-1990年,制造和礦產行業的污染投資占其企業總資本投資的比例從14%降為3%。從70年代中期至今,企業污染防治投資的60%用于大氣污染防治,30%用于水污染防治。
從制造業的企業規模來看,大企業和中小企業1986-1991年的污染投資累計總額差距不大,前者約5干億,后者約6千億,但污染投資比(污染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比例)差別較大,大企業平均只有1.66%,中小企業則為4.37%,高出兩倍多。造成大企業與中小企業投資比差距的原因,一是企業規模經濟的效應,二是大企業的資金實力強,污染防治往往與生產技術的改進相結合,而中小企業的污染防治更多地依賴于末端治理設施。
3.2.2 企業投資變化特點分析
總體上,日本企業的環境投資在70年代中期達到高峰,隨后迅速降低,到80年代初期又有所回升,之后基本保持平穩。這一變化特點除了受環境政策的影響外,與整個社會經濟的變化過程有密切關系。在形成日本企業污染防治投資高峰的一些列因素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石油危機(1973)引發的原油價格的猛長,迫使企業大范圍地重組和改造生產工藝,以便提高資源和能源效率。這時的日本大部分企業,在持續了20多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之后,已具備了大量投資的資本實力。所以,很多企業將污染治理設施安裝,納入到了企業生產重組和改造的過程之中。80年代初的污染投資增長與第二次石油危機有大概類似的關系。其二,在大氣污染防治基本法及相關的S02規制實施的初期,成本較低且較容易的措施,如替代高含硫燃料等辦法都已實施,所以到70年代中期,要進一步減少S02排放就需要引入昂貴的脫硫裝置。
這些投資特點和投資的效果說明,企業生產重組和技術改造是企業污染防治投資的一個成本有效的機會,同時,在一定的時期,昂貴的末端治理設施的投資是必要的。
4.日本環境投資的制度機制及經濟影響評價
4.1 企業環境投資的制度機制
嚴重的產業公害事實、劇烈的公害運動及四大公害訴訟案的勝訴等因素固然是促使日本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投資的部分原因,但最根本的動力是環境制度給企業所帶來的成本選擇機制,即制度迫使企業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低于不采取措施的代價。這一代價主要包括罰金、對受害者的賠償費和對污染了的環境的治理費用,以及面臨的可能被暫時停產、刑事處罰和因企業形象受損所帶來的商業利潤上的損失等風險。一項研究表明:如果不采取脫硫和燃料轉換措施的話,日本全國范圍給S02污染受害者的賠償費用,將是采取這些措施成本的12.6倍。日本企業污染防治投資的效益成本比一般在1.4~102。
制度給被約束人施加的成本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制度設計的標準,同時取決于制度實施的嚴格程度。只有當二者同時發揮作用時,才會誘導被約束者采取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會的行為方式,在這一點上,日本環境投資的制度機制基本上是成功的。
4.2 經濟效果影響評價
4.2.1 對企業生產成本和利潤的影響
污染投資對不同行業財務收益的影響程度差異較大,在投資高峰的70年代中期,對某些行業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巨額污染投資使得紡織和鋼鐵行業的利潤下降了80%多,造紙、化學、有色金屬和電力工業利潤降低的程度也非常可觀。但總的來說,這種財務利潤上的影響很快地減弱,對有些行業的影響到70年代后期或80年代就基本不明顯了。在嚴重影響期,日本政府曾給予一些保持企業競爭力的保護性政策,如電力行業就享受了壟斷行業的優惠政策,雖然其污染投資強度在所有行業中是最大的,但其所受的影響居于中等水平,而且不斷升高的電力供給價格,部分地將財務風險轉嫁給了消費者。
總體而言,污染防治投資對產品價格的影響不明顯。產品價格涉及很多成本要素,日本在產業公害防治時期,許多價格變動要素的變化幅度都很大,特別是日元匯率,日元在過去的二十年中持續升值。每千升原油的日本國內價格,最高時在1982年達到55000日元,到1988年降到12000日元,是1982年的22%。所以與這些價格要素的變幅相比,產業污染防治的附加成本就顯得很小了。而且,技術革新也可以降低產品的價格。二戰后,日本一直是通過技術革新和節能等措施保持了其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4.2.2 環保產業的蓬勃發展
除了日本汽車產業在公害防治中獲得尾氣減排與汽車市場份額增加的雙贏效果外,日本的污染防治帶動了環保產業的興起和蓬勃發展。日本的環保產業興起于60年代中期,基本上與其環境保護是同步發展的。到70年代中期,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產值隨著大氣污染防治投資的增加而同步達到高峰,隨后,迅速降低,到80年代基本保持平穩,年生產額保持在1400-1600億日元的水平上,到90年代后又迅速增加,產值翻了一倍左右。1966-1995年,僅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累計產值就高達6.6兆日元,按90年的匯率計算(1美元=141.52日元),約合467億美元。總體上,80年代以后,隨著日本環境管理的重點轉向城市環境管理后,水污染治理設備生產開始占居整個環保產業的主導地位,年產值在3100-3700億日元,到90年代也翻了一番左右,同時,垃圾處理設備開始與水處理設備生產平分秋色,年產值達到6000多億日元。
目前,日本環保產業產值為16000億日元左右(僅設備產值,不包括環境服務行業),約占同期GNP和整個工業增加值的0.3%和0.8%左右。所以若假定日本環境投資占GNP的2%左右,這就意味著從全社會來講,至少15%的日本環境投資產生了直接的經濟收益。
日本的環境技術開發是一種官民并舉的體制,在許多情況下,民間開發是主力軍。日本的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環境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機構和隊伍,他們除了研究開發適合自己企業的環境設備外,還擁有環境技術市場份額,諸如茬原(EBARA)公司等都是日本國內外環境技術市場的最大受益者。所以,對不少日本企業而言,污染防治不是負擔,而是盈利的商機。目前,日本企業界正在策劃如何把開發海外環境技術市場,作為振興日本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突破口。
從環境設備的使用結構看,70%以上被政府和公共部門消費,這與日本環境投資的結構一致,即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基本由政府負擔;企業對環境設備的需求量約占20左右,出口僅占5%以下,這也是日本為什么要開拓海外環境技術市場的原因之一。
4.2.3 宏觀經濟影響
從中長期和宏觀的角度看,環境投資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這一點,可持續發展理論已給予了肯定的答案。對于短期的經濟影響,一般認為,環境投資會削弱生產資本的投資強度與積累,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到社會需求;另一方面,環境投資創造了新的產業和就業機會,激勵技術革新,從而提高社會需求,對經濟產生積極的影響。OECD的調查結果表明:"在短期內,環境投資對社會就業機會的影響是積極的,至少是沒有不利的作用。"日本環境廳通過研究,在其1991年的環境年度公報中指出:“正如強度投資給日本帶來了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一樣,70年代中期恰逢石油危機后的經濟低糜時期,強度的污染防治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會需求,支持了資本投資和就業。”
日本環境廳進一步通過計量經濟模型,分析了1965-1975年高峰期的企業污染防治投資對國民經濟的具體影響。這一時期,日本企業共投入了53000億日元(1970年價)的污染防治資金。總體上,這一投資使得企業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在1975年增加了約7.4%,實際個人消費提高了0.4%,實際GNP提高了0.9%;另一方面的影響是,海外貿易順差減少了3000億日元(1970年價),消費價格指數提高了1.2%,批發商品價格指數升高了1.7%。在1975年以前,這些正反兩方面的影響都不明顯。因此,雖然日本污染防治投資對企業的影響因行業不同而差異較大,但對高速經濟增長過程中的整個國民經濟沒有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一研究結論與0ECD報告所指出的“污染防治投資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是中性的或者是微乎其微的”說法是基本一致的。
5.日本環境投資的援助機制
5.1 資金援助的形式與作用在激勵和邦助企業進行污染投資上,日本建立了一套成功有效的援助機制,包括中央政府下屬的公共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的直接補貼。
日本地方政府給企業污染防治的直接性補助很少,僅占企業污染總投資的1.2%,大部分補助是通過稅收優惠和低息貸款的方式進行的,由此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收益約占污染投資的10%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給企業帶來的直接收益的比例并不高,但在70年代中期所提供的貸款資金額卻相當可觀,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解決污染防治資金困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在日本,為企業提供低息貸款的機構主要有,面向大企業的日本開發銀行、面向中小企業的日本環境事業團、以及中小企業金融事業團和人民金融事業團等國家附屬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給企業污染防治項目投資的貸款利息較商業銀行低1~2個百分點,在1975年投資高峰期,貸款額度可達到項目總投資的50~80%。1975年投資高峰期,這些機構向企業提供的低息貸款占到了整個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總投資的三分之一,支持強度相當可觀,另外三分之二的資金由企業自有資金和商業貸款解決。75-85年,政府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占污染投資的比例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最高時達到40%多。另外,環境事業團等金融機構不僅僅是向企業提供資金援助,而且在環境技術咨詢、產業技術更新和企業的現代化建設等方面發揮了同樣重要的作用。
5.2 日本環境事業團(JEC)的職能與運作機制
5.2.1 職能與業務范圍
依據《污染控制服務團法》,日本政府于1965年10月成立了污染控制服務團,其主要職能是為企業采取大氣和水污染控制措施提供資金援助。1992年10月,根據修改后的法律,服務團改名為現在的環境事業團,其職能從污染控制擴大到廣義上的環境保護。1993年5月,日本又進一步修改了原來的法律,在環境事業團內,新成立了日本全球環境基金。目前,日本環境事業團的主要職能和活動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建設與轉讓項目。環境事業團接受企業(或團體)的委托,建設與保護環境相關的項目,建成后以成本價轉讓給委托企業,成本支付采用長期低息貸款返還的方式。這些項目包括:新工業區建設、生活區與廠礦區之間的綠色緩沖帶建設、旨在緩解空氣污染的綠色公園建設、產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和綠地建設、以及國立和準國立公園內的有關設施的建設等。
第二,貸款項目。環境事業團主要支持的對象是中小企業,也包括一些居民個人。凡是企業的產業污染治理、產業廢棄物處理和城市土壤及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個人生活污水凈化設施建設項目都在環境事業團的低息貸款范圍之內。
第三、全球環境項目。凡是在信息和技術上擁有支持發展中國家環境保護能力的日本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在進行相關全球環境保護的活動時,都有資格向環境事業團全球環境基金申請資助。
5.2.2 資金運作機制及業績
環境事業團是相關業務的具體組織和實施者,大藏省(財政部)負責資金的統一預算與管理,環境廳參與管理并負責監督運作的全過程。事業團的資金源包括一般的中央財政預算和財政投資與融資資金兩部分,前者來源于一般的國家稅收,用來支付事業團的管理費、由事業團承擔的公園及其設施建設的補助、以及對低息貸款的貼息;后者直接用于事業團的建設與轉讓項目的貸款和向企業及個人的直接貸款。 環境事業團所提供的低息貸款占同期整個工業行業污染設備投資的15-25%之間,粗略推算,JEC向中小企業提供的低息貸款至少占其污染投資的50%以上。所以,JEC在對中小企業污染防治的資金扶持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80年以后,日本政府每年用于JEC低息貸款的貼息資金為20-28億日元,加上JEC的一般管理費用,中央政府每年需支付40多億日元的財政預算,這一數值約相當于同期日本整個中央環境年預算的3%左右,比例不高,但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6.中國環境投資的潛力問題
6.1 投資增長較快,但總量缺口仍很大
隨著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和國力的增強,環境投資(污染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投資)不斷增加,"七五"較"六五"的實際投資增長率為26.9%,"八五"較"七五"增長了12%1,明顯高于GDP的增長速度。"九五"期間全國計劃投資額達到GNP的1.3%,2001年以后,中國的環境投資將期望達到GNP的1.5%以上2。
就是說,目前或近幾年內,中國的環境投資就可以達到一些發達國家在解決其產業公害時期的投資水平。80年代初,日本、美國、西德、法國用于污染治理的投資占到同期GNP的1.3%、1.8%、1.85%和1.1%。但這不意味著中國的環境投資就可以滿足實際需要。中國目前同時面臨著一些發達國家分不同歷史階段所解決的各種環境問題,所以,即使中國的環境投資達到其它國家在相應歷史時期的投資水平,也難以解決中國的環境問題。據我國在90年代初的一項測算3,要使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環境投資需占GNP的2%以上;要使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環保投資需占GNP的1.5%;就是環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環保投資也需占GNP的1%。即,目前的投資總量與實際需求仍有很大的缺口。而且,根據目前的經濟和環境問題發展的態勢看,過去的測算有可能偏低。
6.2 現有投資政策未落實,投資潛力未被充分利用
從總量而言,國家的經濟實力是制約環境投資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說中國目前尚無增大環境投資的潛力。有學者就中國目前的幾項關鍵性的環境投資政策要求與實際投資的差距的分析結果顯示1,1994年技改方面的環保配套資金漏率高達87.9%,污染費環保補助金漏率達58.3%,"三同時"環保配套資金漏率為32.6%。按此推算,中國"六五"、"七五"和"八五"的環保投資潛力指數(投資占GNP)較實際投資指數應分別高出0.34%、0.46%和0.48%。這一分析結果令人吃驚,說明目前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環境投資政策,尚有很大的資金潛力未被利用。所以改進中國的投資機制,挖掘投資潛力和提高資金效率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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