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 《湖南省湘江管理條例(草案)》 (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公布全文,并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管理機制、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相關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六條。
其中,《條例(草案)》在水資源管理方面明確,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即: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三條紅線”。
在用水總量控制上,《條例(草案)》規定,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湘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行水量統一調度。
另外,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
在用水效率控制上 ,《條例(草案)》規定,建立健全用水效率指標體系。
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湘江流域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安裝計量設施和不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的,按照取水許可規定計算取水量并收取水資源費。
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質量監督檢驗等部門應當加快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加強企業用水管理,普及農業高效節水技術,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上,《條例(草案)》規定,湘江流域實行納污總量控制。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湘江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湘江流域內各水功能區納污容量,并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水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
對湘江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中國水網)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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